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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张磊
职务: 专职律师
手机: 13751006692
证号: 14403201110047316
律所: 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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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诉讼实务之公司合并纠纷
公司设立收纷 1045 时间:2020-07-11



案由解析

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合并为一个公司的行为。

公司合并分为两种形式。一是指一个以上的原有公司并入现存公司,被吸收的公司消灭;二是指两个以上原有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公司,原有公司消灭。

公司合并产生两个方面的法律后果:一是公司组织结构的变化;二是权利义务的转移。

因此,公司合并中,涉及多家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为了防止公司合并侵害中小股东和债权人利益,《公司法》规定了公司合并的严格程序。公司合并需要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经过股东会决议通过,编织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并应通知或公告债权人,最终履行相应的登记程序。常见的是公司合并无效纠纷。主要原因有:合并协议无效、合并决议瑕疵、合并违反债权人保护程序等。

法律适用

主要依据《公司法》第37条、第43条、第99条、第173条、第174条等。《民法通则》、《合同法》中有关公司合并的条款。

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公司变更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公司合并流程

1、双方各自形成决议。根据公司法,合并须由双方公司董事会制定方案,股东(大)会须以特别多数通过作出决议。

在合并过程中,股东根据自身情况会有多种考虑,并非接受合并方案。因此,在有限公司,反对公司合并决议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在股份公司,对公司合并决议持异议的股东也可以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2、申请主管部门批准。合并如涉及国有资产变动,须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上市公司的合并须证监会核准。

3、签订合并协议。双方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合并方案是签订正式协议的基础。

4、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5、双方分别通知债权人并公告,债权人在法定期间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公司法》第173条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法》第174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6、实施合并

7、被合并方办理税务注销手续。

8、双方办理公司登记。

如何保护债权人利益

公司合并时未按规定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提出提前清偿或者提供担保的要求后,公司不予理会,债权人如何保护自己利益?

对此,债权人是否有权通过诉讼请求合并无效或申请撤销来阻止或者否定公司之间的合并行为呢?

公司合并实际上有可能存在对债权人利益的损害,立法当然不能对债权人置之不理。《公司法》第173条虽然规定了债权人保护程序,即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但这要求债权人高度注意债务公司的合并情况,并在公司合并完成之前在法定期限内要求公司偿债或者提供担保。

违反《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强制性规定的公司合并协议无效,公司合并涉及公司及其股东、债权人的切身利益,相关利益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公司合并无效确认之诉。但公司合并系两个以上组织主体的合并,除了资产、债务合并外,还包括了组织机构、股东、职工等众多主体的变化,其中还存在资产评估等诸多事项,因此,从维护经济秩序稳定,减少经济成本、提高效率的角度,法院一般不会轻易确认合并无效,会通过责令有关公司在一定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同时,对于债权人来说,以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原债务的救济方式来解决债权人利益保护。当然,此种规定制度,实际上在某些情况下,对某些债权人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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