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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诈骗罪与经济合同纠纷的界限
合同诈骗罪与经济合同纠纷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对于客观上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目的应认定为诈骗罪,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目的,应认定为经济合同纠纷,以民事规范调整权利义务关系。而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从以下几点来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
(1)行为人是否具有签订相关合同的主体资格,主体身份是否具有真实性。通常情况下,不具有签订相关合同的主体资格,而虚构身份或者冒用他人身份与合同相对方签订合同的,可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以本人或本单位真实的身份,签订相关合同的,一般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2)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的履行能力。通过在案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具有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只是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或在经营活动中遇有困难,导致难以履行合同义务的,一般应认定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即不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对于合同的履行不具有可期待性,应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3)行为人是否积极履行合同,及未履行合同的原因。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后,以积极的行为履行合同的义务,一般能够反映行为人是希望通过正常的合同行为取得合法利益,但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的客观原因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如遇有经营困难难以履行的,可以证明未履行合同义务是违背行为人主观意愿的,即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应以经济合同纠纷认定,不涉及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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