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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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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律师张涛罪轻辩护成功案例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952 时间:2021-06-16

基本情况案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案情简介:被告人张某买卖大量含有公民姓名、收货地址、手机号码等内容的网购订单信息,非法获利约10万元。被告人张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辩护人:张涛律师,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办案过程:

张涛律师经过多次会见张某,认为被告人张某对该罪认识不足,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到案后积极配合办案机关的工作,如实供述,且悔罪态度较好,故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张某从轻、减轻处罚。

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向他人出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综合考虑全案情节,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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