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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王某星,男,土家族,出生地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秀山县),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秀山县。
被告人何某杰,男,土家族,出生地重庆市秀山县,高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秀山县。
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6月XX日被秀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XX日被秀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秀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星、何某杰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2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星、何某杰分别从QQ好友处通过购买、收受的方式获取了大量包含姓名、性别、年龄、电话号码、求取信息等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存放于各自的电脑中,并将部分信息向他人提供。
2020年6月初,王某星、何某杰在重庆市秀山县内租赁了一间房屋,准备了电脑、电话等设备,招聘了话务员,又从QQ好友处购买了“58简历提取器”软件,利用该软件从该好友处提取了公民个人信息,并安排话务员拨打电话,让他人添加信息获利3000元左右。2020年6月XX日,被告人王某星、何某杰被抓获,民警从王某星的出租屋中扣押了手机2部、电脑5台、电话卡8张。
经提取和去重处理,何某杰电脑中的公民个人信息共160541条,王某星手机和电脑中公民个人信息共291383条,混合并去重后公民个人信息总数为293933条。
2020年7月XX日,王某星的亲属代其退赃3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星、何某杰以购买、收受的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星、何某杰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星、何某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
并有:受理案件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现金存款凭条;证人吴某1、唐某、杨某、周某、吴某2、贺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星、何某杰的供述和辩解;秀山县公安局搜查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微信截图、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星、何某杰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购买、收受的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从中获利。
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星、何某杰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王某星、何某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星、何某杰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王某星退赔了违法所得,悔罪态度较好。
根据被告人王某星、何某杰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将二人置于社区改造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一第一款 、第三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四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第六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出台于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扩大了犯罪主体和侵犯个人信息行为的范围。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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