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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信息网络的高速流通,方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且出售或提供屡禁不止,不仅严重危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而且与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存在密切关联,甚至与网络赌博、"套路贷"、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相结合,形成了"源头—中间商—下游犯罪"的黑灰色产业链。为了保障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公安部连年开展"净网行动",严厉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经权威网站检索发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不起诉决定书1221份,起诉书5059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高发,以下结合犯罪构成要件、相关司法解释以及不起诉决定书、判决书,整理归纳辩护思路。
第一部分
1、 何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刑法修正案(九)》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第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第二,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第三,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2、 何为公民个人信息
根据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0号)之规定,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3、 何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刑法修正案(九)》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前提要件由"违反国家规定"修改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具体而言,该条将"国家有关规定"明确限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国家层面的规定,不包括地方性法规等非国家层面的规定。
4、 何为情节严重
情节严重是认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与非罪的标准,可以从出售、提供、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性质、数量、手段、违法所得、危害后果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刑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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