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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毁坏财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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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故意毁坏财物罪案件背后的法律剖析
故意毁坏财物罪 994 时间:2021-07-01


本来是一笔建筑工程质量的押金,可工程还未竣工,就已被陆续索回。之后,有人将押金说成是项目投资,以股东身份要求分得不当得利2500万元,被拒绝后,便先后四次对项目设施进行打砸,两次非法拘禁项目当事人,最终被绳之以法。

    

更令人费解的是,此时竟有人利用四次打砸中的一次出警处理记录,炮制出一份假的打砸方与项目方的合解协议,并以此作为处理经济纠纷的依据,企图减轻其打砸行为的罪责。

    

此事就发生在西安市莲湖区。


基本案情

    

2012年初,一条关于“孙恩孝要在西安市莲湖区大兴西路西段邓六路,与陕西省轻工业供销公司共同成立瑞博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博公司)投资建设改仓库建汉城国际食品批发市场项目”的消息不胫而走。该消息被一个叫刘某成的人知道后,其作为中间人把该工程介绍给了一支由任某洋和包工头李某乐负责的施工队伍。2012年8月,任某洋和李某乐在刘某成的指使下,对孙恩孝进行了威胁,强迫孙恩孝使用任某洋的施工队。

    

据孙恩孝反映,最初任某洋与李某乐的施工队伍没有施工资质,后来找到了挂靠单位,且由介绍人刘某成垫付了500万元的工程款,任某洋与李某乐的施工队才得以进场施工。到2014年7月主体工程已完工,孙恩孝也按工程进度向任某洋的施工队给付了与工程进度相应的工程款1800万元。

    

孙恩孝说,工程还未完工,他就通过现金、转账、商铺转让等方式最终向刘某成支付了550万元,相当于多给了50万元。支付完成后,刘某成突然变卦了。他说其中500万元的工程建筑质量押金是他对汉城市场项目的投资,并声称自己是公司股东,要求公司分给其2500万元。“遭到拒绝后,刘某成即着手对我公司打砸报复,逼公司就范。”

    

孙恩孝还反映,刘某成声称是瑞博公司的股东,但瑞博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信息上,从来就没有刘某成入股的信息。以至于后来面对司法机关的讯问,刘某成对于是谁招他入股、瑞博公司的注册资金是多少、股东怎么构成、他占多少股东份额等信息,一概不知。

    

据孙恩孝提供的书面材料显示,2015年6月中旬某天的下午,刘某成冲进瑞博公司营业场所,将9号楼4楼综合办公大楼的玻璃幕墙砸坏,随即逃离现场。 

    

2015年7月6日,刘某成带领郑某剑等人,纠集社会闲散人员50余人,在营业场所乱打乱骂,致使瑞博公司经营陷于瘫痪。通过报警处理,才有了后面的瑞博公司时任工地负责人龚某虎根本没有签字的合解协议书。

    

2015年12月27日上午,刘某成再次带领郑某剑等人闯入批发市场,先破坏监控设施,后又砸烂办公桌椅和招商沙盘,撕毁招商合同,驱赶商户,打伤公司员工龚某虎。

    

2016年1月24日下午,刘某成指使郑某剑等人,手持铁管、木棍等工具再次对项目部进行打砸。

    

另外,刘某成团伙还曾持刀对瑞博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孙某实施了三次抢劫,并两次强迫其在提前打印好的虚假投资协议上签名。

    

2015年12月22日下午,刘某成带领其团伙成员李某龙等人把时任瑞博公司负责人孙某强行带到西安市白家口工行储蓄所,逼迫孙某强向其工行储蓄卡转账5万元。

    

2016年1月6日下午,刘某成带领卫某彪等人再次从把时任瑞博公司负责人孙某胁迫至国亨批发市场某ATM机上为其取现5万元。

    

2018年2月9日,当时已经被陕西省高院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期四年执行的刘某成,再次在华阴市长城路上带人将瑞博公司负责人孙某挡住,在现场强行拿走其现金2万元。

    

孙恩孝说,报案后,当地公安机关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桃园路派出所仅对刘某成立案,追究了其中一起故意毁坏财物罪(即2015年12月22日下午发生的打砸行为),对于其他三次打砸行为和对孙某的三次抢劫均以经济纠纷为由不予立案。2015年7月6日上午瑞博公司发生打砸行为后,竟然有人假冒瑞博公司员工龚某虎的签名,为刘某成伪造了和瑞博公司的治安调解协议书,又伪造了龚某虎的假笔录,最终没有把这次故意毁坏财物案件向莲湖区人民检察院移交审查起诉。瑞博公司对龚某虎的笔录和治安调解协议书提出质疑后,有关人员又用龚某虎假笔录中的签名和假协议进行笔迹比对,制作了虚假的笔记鉴定报告,证明治安调解协议书中的龚某虎签名为真。

    

根据陕西高院(2017)陕刑终297号判决书显示,1999年8月19日,5名被告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其中刘某成是第二被告人。据孙恩孝反映,彼时,刘某成的本名为刘某波,其身份证号码亦有改动。2003年1月24日刘某成被抓捕,同年3月17日被取保。2016年9月4日刘某成再次被拘留,9月13日被逮捕。此次逮捕对刘某成1999年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的认定,再次确认了伪造身份证信息的事实。也就是说,刘某成在取保期间实施了打砸瑞博公司的行为。


法律评析

    

本案中,公安机关仅对刘某成所犯的一起故意毁坏财物行为进行了追究。笔者认为,事实上刘某成实施了多个犯罪行为。分别涉嫌构成强迫交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和抢劫罪。具体阐述如下:

    

首先,刘某成涉嫌构成强迫交易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等情节严重的行为。2012年8月,任某洋在刘某成的指使下,对孙恩孝进行了威胁,强迫孙使用自己的施工队,属于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情形。刘某成虽然没有直接参与,但其实施指使行为,涉嫌与任某洋构成共同犯罪。

    

其次,刘某成涉嫌构成敲诈勒索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适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事实证明,刘某成并非瑞博公司的股东,工商营业执照上没有刘某成的名字,其不知自己在瑞博公司占有多少股份等等,却声称工程建筑质量押金为其投资,自己为公司的股东,并要求公司给付2500万元,在遭拒绝后对公司进行打砸报复,客观上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再次,刘某成涉嫌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刘某成先后共实施了四次故意毁坏财物行为,分别为2015年6月中旬砸玻璃行为,2015年7月6日用醋酸浇毁监控主机并乱打乱骂,2015年12月27日砸烂办公室桌椅和招商沙盘、撕毁合同等行为以及2016年1月24日损坏玻璃门、空调、饮水机的行为。其多次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符合情节严重的情形,涉嫌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最后,刘某成涉嫌构成抢劫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刘某成先后共实施了三次抢劫行为。2015年12月22日,刘某成带人将孙某强行带到工行强迫其转账5万元;2016年1月6日,刘某成再次带人胁迫孙某为其取现金5万元;2018年2月9日刘某成带人将孙某挡住并强行取走现金2万元。虽然刘某成的行为看似没实施暴力,但带领多人足以使孙某产生恐惧心理,其行为涉嫌构成胁迫,且其主观上对相关款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涉嫌构成抢劫罪。

    

此外,刘某成在1999年所犯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也会影响到此次犯罪的量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对于有前科的,综合考虑前科的性质、时间间隔长短、次数、处罚轻重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笔者认为,刘某成曾在1999年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属于具有前科的情况;且故意伤害罪属于暴力性犯罪,而此次的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以及抢劫行为都具有一定的暴力性。虽然所犯新罪距离上次犯罪已经过去了十余年之久,但刘某成仍具有严重的暴力性和社会危害性,综合考虑应在法定刑的范围内对其从重处罚。

 

(作者单位:北京霆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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