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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16日中午,董家滩村杜家塬自然村村民杜某在家设酒宴答谢其因遭遇车祸而给予帮助的村民,路过的被告人杜某泉也被邀入席。当日15时许,被告人杜某泉酒后向主持席面的村民杜某索要香烟时双方发生争执并撕扯,被其他在场村民劝拉出大门后,杜某泉捡起路边的石块砸向停放在杜某家门口杜某的甘MG3731号银色斯巴鲁森林人越野车,致该车后风挡玻璃呈现直径约20cm不规则状的破口,后备箱盖处呈现直径约6cm不规则状的破口,车右后侧、左后侧玻璃各有直径约50cm的破损,前风挡玻璃呈现直径约19cm的裂纹,左侧倒车镜破损,左、右侧车门有大小不一的凹陷型疤痕,左、右侧前车门玻璃均有破损。经庆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甘MG3731号斯巴鲁森林人越野车砸损修复费用为人民币24720元。经双方协商,杜某泉于2015年1月21日赔偿杜某修车费用共计18000元,并取得了杜某的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泉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刑律,被告人杜某泉在侦查阶段即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故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七十二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某泉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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