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跑分属于电信诈骗的术语,就是让钱跑起来的意思,也就是“洗钱”的概念,但是这里的跑分一般都是涉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而不是洗钱罪,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这7种。在实践中有的行为人因为跑分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有的行为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最高刑期为3年,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最高刑期为7年,所以对两罪来进行一下区分和界定还是很有必要的。
一、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这个罪名其实是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设立的,虽然这个罪名听起来比较小众,但这个罪名呢出现的频率很高。根据最高检2021年1-9月份的数据,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处在起诉数量的第四位,仅仅是低于危险驾驶罪、盗窃罪、诈骗罪,之所以出现这个现象因为这个罪名其实是寄生于着电信诈骗和网络赌博同时存在的,电信诈骗和网络赌博的案件多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也必然增多,另外涉案人呢也是呈年轻化,甚至有好多大学生都已经涉案。
那么到底什么样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从条文来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有两个构成要件。
首先第一个必须是“明知”。相关司法解释列举了几种明知的典型情形
(一)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五)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六)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明知怎么理解?
这里的“明知”并不见得是明确知道,只要可能知道,就推定是明知,在实践中,公安也不是看嫌疑人自己的说法,而是通过客观行为推定,一般会结合认知情况、既往经历、行为次数与手段、与他人关系、获利情况、是否故意规避调查以及所属地此类犯罪的频率等来进行判断。
再一个是情节严重。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通过广告推广使得受害人被骗5万元)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有如下几个比较高发的类型。
1、提供通讯传输行为
案例1
从2019年底至2021年8月,区某波多次逾越法律边界,通过购入大量手机电话卡,把卡放到”猫池”里,一台“猫池”设备最多可插入32张电话卡,她与丈夫不舍昼夜地接单,主要用于帮客户注册微信、抖音、淘宝等账号。“两年来,我帮人申请了很多淘宝、京东。经公安民警经比对核实,发现区某波提供给买家的QQ、微信等账号,涉及10宗诈骗案,诈骗金额高达20万余元,受害者分布在广东、广西、江苏、新疆等地。警方在区某贤家中缴获3万多张电话卡
2、提供广告推广
案例2
李某为牟取利益,通过拉网友进入微信炒股群或者推荐网友添加QQ号,为上家“老板”推广网络广告。每成功拉到1人入群或者添加QQ好友可获利150元至200元,上家“老板”结算的报酬由李某的朋友转账至李某账户。李某通过上述方式个人非法获利16.3万元。
其中,被害人韩某被该微信群主以提供平台购买股票为由诈骗了3.6万元。据韩某描述,群主宣称自己研发了一款软件,可以推送优质股票及金融知识。在其推荐下,韩某在该平台注册购买了股票,一开始能立即提现,但投资几万元进去后,账号却被冻结无法提现,还被移出了该微信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提供广告推广,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根据该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社会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6.3万元。
3、出租、出售银行卡或者电话卡
案例3
2019年8月,出生于1996年的李某某在网上寻找兼职时时,结识一伙从事银行卡买卖的人员,李某某便按照对方的要求,将自己的三张银行卡售卖给这一伙人,获利120元。这一共120元的收益,随后让李某某付出了巨大代价。经当地公安机关核查,李某某出卖的农业银行卡关联电信诈骗案件4件,共计流入被骗资金512785元。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认为李某某明知他人可能利用其银行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然出售以自己身份信息申领的银行卡(4张),并且其出售的银行卡涉及51余万元的诈骗资金流入,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案例4
2020年底,石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其同事李某某(已判刑)的指使下,办理了四张银行卡及优盾,并通过李某某卖给其上家“刚子”,共获利7400元。交易过程中,李某某将石某某带到辽宁省抚顺进行当面交易,石某某为银行卡实际使用人提供人脸识别帮助转账。
虽然石某某获利不多,但却帮了电信诈骗犯罪分子的大忙。经审查,石某某的四张银行卡均被用于电信诈骗犯罪活动,涉案流水金额410余元,支付结算金额43万元。
而且对于遭遇电信诈骗的受害者来说,其损失可能还不止财产。本案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是某某尾号为8883的建设银行卡被用于诈骗莒南县王某乙、王某丙,二人因被骗6000元思想压力大于2020年12月20日相约服药自杀,王某丙于2020年12月24日出院,王某乙于2021年1月25日死亡。
在这个案例中,石某某不仅将自己的银行卡出售,还为不法分子提供了转移支付的帮助,最终石某某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根据刑法第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1年4月15日之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数额上有要求,需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3000-10000才构罪,但2021年4月15日后,新的司法解释生效后,在立按标准上对数额没有限制,只是对情节严重需要满足的数额进行了界定,如果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受益达到10万元的属于情节严重,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掩饰隐瞒的手段:
采取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以及像居间介绍买卖,收受,持有,使用,加工,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物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协助将资金转 移、汇往境外等。
案例5
2021年1月,郑某某的老乡郑某谦(另案处理)叫郑某某帮其取款,并许诺给付取款额10%的报酬,郑某某欣然答应。1月22日,郑某某将其母亲一张具有储蓄功能的健康卡卡号,通过微信发给郑某谦。1月23日至1月27日,郑某某按照郑某谦的通知,持该卡到市农信社、市交通银行,共取款18.6万元。取款后,郑某某扣除个人获利1.86万元,将剩下的现金全部交给郑某谦。1月24日至27日,被害人陆续到公安机关报案,称其被网络诈骗。经公安机关侦查,发现有很多被害人被骗钱款流入了郑某某母亲的健康卡中。2月5日,郑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郑某某向公安机关上缴了非法所得18000元,退赔了被害人损失42000元。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提供银行卡予以接收并取现,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属于情节严重。
这是一个比较典型的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案件,郑某明知是犯罪所得及产生的受益仍然为了赚取10%的佣金用自己的母亲的卡协助将财物转换成现金,并将现金给到自己的上家,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
案例6
2020年10月份左右,被告人阮某某开始在火币网上经营USDT币业务,赚取差价。2020年12月7日,犯罪嫌疑人孙某某(另案处理)在网上向其购买价值20.45万元的USDT币,被告人阮某某在明知该资金是诈骗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将价值20.45万元人民币的USDT币以每个6.49元人民币的价格出售给孙某某,并从中获取非法利润。
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案件中,有个比较显著的特点,那就是行为人肯定不会说自己知道这个钱是犯罪所得,但是如果买进的钱与市场行情相差比较大或者卖出的钱与市价相差比较大也会推定是明知的,所以阮某低价收币再高价专卖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三、跑分案件中如何具体区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在司法实践中,跑分案件中都有涉及到协助资金转移的行为,但最后有的被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有的是被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所以如何区分这两个罪名就很有必要。
其实这两个罪还是有很大不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最高量刑为7年,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最高刑期为3年。确实在这两个案例中都有提供账户协助转移的行为,但这里呢其实有个时间先后的概念,如果在犯罪既遂也就是钱款已经被不法分子占有之前提供银行卡或者账户的行为实际上构成帮信罪,如果电信诈骗的行为已经既遂,钱款已经被不法分子占有,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提供银行卡或者账户转移资金的行为就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在跑分案件被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认定的情况下,如果作无罪辩护空间不大,那么可以考虑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轻罪辩护,可能会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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