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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解析及无罪辩护思路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1132 时间:2021-05-19


网络技术犹如一把双刃剑,一方面便利了人们的生产、生活,另一方面也成为了不法分子破坏社会秩序的工具。近年来,网络犯罪案件呈渐升趋势,年均增幅达34%以上。与传统经济类犯罪相比,该网络犯罪具有隐蔽性强、参与人员多、被害人难以确定、证据链多等特征,给案件的办理带来了较大的挑战。

近一年笔者接受了十几起该罪名的法律咨询或辩护,本文将向读者释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结合笔者对该罪名的案件办理,与读者一起交流该罪名的无罪辩护思路。

 

法律规定:

法律文件名称

条文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构成要件

(1)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

(2)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构成本罪。

(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有关国家网络安全的管理制度。

(4)本罪客观方面表现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五)频繁釆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六)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无罪辩护思路参考:

    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则不构成罪。在刑事案件中,面对办案机关的讯问,行为人所作出的供述与辩解,往往是公检法与辩护人判断其主观是否明知的重要参考。因此,辩护人应当着重审查行为人的供述与辩解能否与认定“主观明知”的相关证据相互印证、其中是否有矛盾之处,或者是否存在被被帮助对象欺骗的情况。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的“明知”,不应解释为泛化的可能性认知,而应当限制为相对具体的认知。对于行为人是否存在“明知”,不能根据行为人的供述与辩解直接作出判断,因为行为人面对办案机关的审讯,往往会产生恐惧、担心的心理,从而作出“可能”“感觉是”等推测性供述,这会使行为人陷入不利的处境。辩护人及办案机关应当根据一般人的认知水平和行为人的认知能力、相关行为是否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行为人是否履行管理职责、是否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是否因同类行为受过处罚,以及结合行为人的供述和辩解等情况进行综合判断。若根据一般社会人认知或行为人特殊认知,行为人根本无法认识到被帮助者的具体活动及性质,则不宜推定明知。


被帮助者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上游犯罪不成立),则行为人的帮助行为也应不构成犯罪。在司法实务中,被帮助对象的行为是构成犯罪,还是一般的违法行为?行为人的技术支持等帮助行为,是否有证据指向与上游犯罪相关联?都需要有充分证据加以证明,若被帮助者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仅仅是一般违法行为的,行为人自然不构成犯罪。


被帮助者的犯罪事实(上游犯罪)虽查证成立,但被帮助者的犯罪行为与行为人所提供的帮助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存在合理怀疑,也不视为犯罪。若被帮助者的犯罪事实成立,但是,行为人所提供的帮助行为与上游犯罪链接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帮助行为与上游犯罪是否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能否排除可能存在其他因素切断帮助行为与上游发生链接的合理怀疑?因此,行为人的帮助行为与上游犯罪之间的因果关系也可能成为辩护突破口。


将自然人犯罪转化为单位犯罪,从而减免自然人的犯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若构成单位犯罪,则仅需要对单位判处罚金,并追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若行为人不是公司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则可以考虑为委托人做无罪辩护。若行为人是公司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也将相对减轻。


审查单位是否依法设立、何时成立、经营范围、是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犯罪活动是否经单位决策实施、单位员工是否主要按照单位决策实施犯罪活动、违法所得是否归单位所有、违法所得是否经单位决策使用、收益是否归单位所有。同时审查行为人的入职时间、岗位职责、其直接责任是否与犯罪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对否实质性地参与了犯罪并对单位犯罪起到了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重要作用。


行为人所涉行为未满足“情节严重”的标准,则不视为犯罪。通过案例检索发现,检察院依据行为人所涉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或违法所得未达到“情节严重”的追诉标准作出不起诉决定。因此,行为人所涉情节不满足《解释》第十二条也可以作为出罪依据。


另外,辩护人也可以从酌定不诉角度确定辩护思路。若行为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已经确实充分,辩护人就不必在有罪无罪方面过多纠结,可立足于犯罪情节轻微,将酌定不起诉作为辩护策略,从自首、立功、坦白、当庭认罪、退赃退赔、赔偿谅解、前科、累犯、特定人款物等角度入手,进行罪轻辩护,争取酌定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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