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站式法律咨询服务平台法议网欢迎您!
咨询热线

137-5100-6692

法律知识
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在线法律咨询
将会有专业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首页 /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 继承纠纷 / 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推荐律师
首席推荐律师-张磊

13751006692

立即咨询
关注排行榜
律师信息
姓名: 张磊
职务: 专职律师
手机: 13751006692
证号: 14403201110047316
律所: 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

遗赠抚养协议的效力怎么认定
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896 时间:2021-08-18


  遗赠抚养协议是继承法所确立的一项新的法律制度,是我国继承制度的新发展,那么在实践当中具体该如何认定遗赠抚养协议的效力?其与遗嘱继承哪个效力更高?深圳律师网将在下文中为您介绍相关内容。

  遗赠抚养协议是遗赠人和抚养人之间关于抚养人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抚养人所有的协议。接下来由找深圳律师网为您介绍有关遗赠抚养协议的效力怎么认定的内容。


  一、遗赠抚养协议的效力怎么认定?


  1、遗赠抚养协议的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我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在财产继承中如果各种继承方式并存,应首先执行遗赠抚养协议,其次是遗嘱和遗赠,最后才是法定继承。


  2、遗赠抚养协议一经签订,双方必须认真遵守协议的各项规定。


  被抚养人对协议中指明的财产,在其生前可以占有、使用,但不能处分。如果遗赠的财产因此而灭失,抚养人有权要求解除遗赠扶养协议,并要求补偿已经支出的抚养费用。抚养人必须认真履行抚养义务。如果抚养人不尽抚养义务,或者以非法手段谋取被抚养人的财产,经被抚养人的亲属或有关单位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剥夺抚养人的受遗赠权。如果抚养人不认真履行抚养义务,致使被抚养人经常处于生活困难、缺乏照料的情况时,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对遗赠财产的数额给予限制。


  3、遗赠抚养协议的执行期限一般较长。


  在此期间如因一方反悔而使协议解除时,便发生两种法律后果:一是抚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导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受遗赠的权利。其已支付的抚养费用,一般也不予补偿。二是受抚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致使协议解除的,则应适当偿还抚养人已支付的抚养费用。


  4、遗赠抚养协议签订后,遗赠人与其子女、抚养人与其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因此而解除。


  遗赠人的子女对遗赠人的赡养扶助义务,不因遗赠抚养协议而免除。同时,遗赠人的子女对其遗赠以外的财产也仍享有继承权。抚养人在与遗赠人订立遗赠抚养协议的情况下,由于不发生收养的法律效力,因而对自己的父母仍然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享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二、签订遗赠抚养协议的注意事项


  1. 扶养主体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或集体组织。


  被扶养人可以与公民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也可以与集体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2. 内容应明确具体写出遗赠扶养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


  (1)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应将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赠送给扶养人。


  (2)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3. 遗赠内容应写明遗赠财产的名称、数量、处所,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


  4. 扶养内容应写明提供扶养具体内容、办法和期限。


  以上便是找深圳律师网为您介绍的遗赠抚养协议的效力认定以及签订时的注意事项。凡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准则的遗赠抚养协议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必须遵守并切实履行。


网站声明:深圳张磊律师网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删除。

2021

08/18

顶部

  • 简单便捷

    足不出户咨询律师

  • 金牌服务

    一对一专属顾问7*24小时金牌服务

  • 信息保密

    个人信息安全有保障

  • 电话咨询

    快速通话,高效解答

  • 热线:137-5100-6692(微信同号)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Copyright © 2020 深圳市法商法务咨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粤ICP备2020092935号

    粤公网安备 44030602005839号

    分享-微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