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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内容:应收账款在中小企业流动资产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特别是一些中小型商贸企业,应收账款在中小企业的企业资产中占据较大比重,物权法实施前未规定应收账款质押业务,导致了中小企业未能盘活应收账款,解决资金供应问题。
中小企业由于其自身存在偿债能力弱、融资规模较小、财务规范性差等问题,使得中小企业在银行资金供应链条上处于弱势地位。如何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改善中小企业在融资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局面,已经成为当下中小企业亟待解决的问题。应收账款在中小企业流动资产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特别是一些中小型商贸企业,应收账款在中小企业的企业资产中占据较大比重,物权法实施前未规定应收账款质押业务,导致了中小企业未能盘活应收账款,解决资金供应问题。
所谓应收账款质押,是指应收账款的债权人将其对债务人的应收账款的债权向银行等信贷机构提供质押担保以获取融资的行为。与其他权利质相比,应收账款质押具有的特点为:1.应收账款质押的标的仅限于金钱之债,不包括非金钱债权;2.应收账款质权兼具物权和债权两种特性;3.作为质押标的物的应收账款,可以是既已存在的债权,也可以是预期的未来债权,这从更大的范围内满足融资需求。《物权法》实施后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开展应收账款质押业务,在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金融危机的背景下,这极大地拓展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实现了应收账款就其质押的价值交换。
应收账款周转率作为企业资产管理效率的财务指标之一,通过应收账款周转率(即销售收入÷应收账款的比率)的指标分析,可以得出:企业的应收账款如能及时收回,该企业的资金使用效率便能大幅提高;企业营运资金如过多赊销在应收账款上,便影响企业正常资金周转及偿债能力,这也可从另一面反映企业面临市场风险的大小。
融资行在与出质的中小企业签订协议及办理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前,应比较中小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结合企业应收账款信用政策,信用标准、赊销期限予以综合考虑应收账款质押问题。一般而言,绝大多数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都存在一定的应收账款,尤其是物权法颁布后,应收账款质押具有普遍的适用性。要获取较好的质押融资效果,中小企业应加强应收账款质量的内部控制,尤其针对赊销占领市场行为进行评价。如新办的生产型或贸易型中小企业及具有稳定的销售群体的企业应收账款质量较高,其赊销政策可以放宽些,比较适合应收账款出质抵押。而有些企业由于应收账款账龄较长,企业的资金无法得到正常运转,其不太适合应收账款质押业务;企业的生产经营是持续的,按照持续经营假设,当用应收账款周转率评价企业业绩的时候,
应收账款余额的选取应当予以考虑企业生产经营受易受季节和人为因素的影响,一般可取应收账款期初、期末时点的平均数,这样可以过滤一些影响应收账款的市场价格因素。当然,在计算应收账款年末余额的过程中,如应收账款出现年末贷方余额时,应进行必要的会计账户调整,把应收账款贷方余额转入应付账款贷方余额;再者,就是应收账款计提减值准备问题,资产负债表上列示的应收账款系已经计提减值准备后的净额,根据应收账款周转率指标分析,当应收账款计提减值准备越多时,因销售收入并没有相应的减少,结果造成应收账款周转次数越多,这种周转率增加并不是好的业绩,反而暴露了应收账款管理中存在漏洞。针对有些企业的应收账款长期挂账不处理,应考虑应收账款的账龄分析计提减值准备或对应收账款进行价值评估;最后,有必要考虑应收账款周转天数的问题,由于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为了占领市场份额,一些有固定销售群体的企业及商贸企业多采取赊销的模式,当然赊销也会带来货款收不回来的风险。如果赊销有可能比现金销售更有利,周转天数就不会越来越少,例如,甲企业的应收账款周转天数是15天,信用期是18天;乙企业的应收账款周转天数是12天,信用期是10天。显然前者的收款业绩好于后者,尽管其周转天数较多。改变信用政策通常会引起企业应收账款周转天数的变化。
融资行在与出质的中小企业签订协议及办理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后,应就出质人的生产经营情况要求其建立内部控制,防止出质人和第三人串通舞弊,以便于融资行及时了解出质企业生产经营及督促出质人履行双方的约定。针对出质人生产经营出现名称变更,根据《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质权人办理登记时所填写的出质人法定注册名称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变更的,质权人应当在变更之日起4个月内办理变更登记。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质押登记失效”,出质人应履行的通知义务。针对付款人提前付款而主债权尚未到期的情形,有必要规范质权人要求应收账款付款人提前付款等情形。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从根本上来讲是基于信用的考虑,为了出质企业应收账款这一期待债权得以实现。首先,必须要了解出质企业的基本信息,按照行业的一般标准对出质企业做出尽可能客观而准确的判断,以决定是否可以将该出质企业作为信用客户。其次,出质企业信用标准的确定,信用标准指给予出质企业最低的信用条件,包括对出质人的赊销额度、赊销期限、赊欠相关手续等方面的规定。应根据全国集中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及出质企业在金融机构融资贷款等相关数据对出质企业的资信程度进行分析,以判定出质企业的信用等级,然后以此决定是否给予信用优惠。以及结合出质企业经营规模、经营周期、负债结构、产权比率等财务指标综合判断。再次,出质企业自身承担违约风险的能力,企业风险承担能力的强弱也直接影响信用标准的决策,如果出质企业承担风险的能力强,就能够采用较低的信用标准;反之,如果出质企业承担风险的能力薄弱,应实行严格的信用标准,确保最大限度地降低出质企业违约风险。为此,应加大银行金融部门与法院关于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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