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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姓名: 张磊
职务: 专职律师
手机: 13751006692
证号: 14403201110047316
律所: 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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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884 时间:2021-04-14


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是指房地产经营者之间因订立、履行房地产建设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委托代建等内容的合同所发生的纠纷。


一、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法律释义


天津律师: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而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2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这些都是从广义角度作的规定,包括了房地产市场的全部阶段,从一级市场获得土地使用权,在二级市场上将房地产出售给用地、用房单位或个人,甚至三级市场中房地产使用者之间的交易都涵盖在内。但本条中的房地产开发经营是狭义的,仅指建设前期的经营活动,特别是房地产经营者之间进行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委托代建的活动。房地产经营者之间因项目的转让、合作开发、委托代建等形成的合同,就是此处所称的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


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委托代建合同是指建房人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委托房地产建设企业代建房屋,并向受托房地产建设企业支付酬金的协议。委托人应当享有土地使用权并承担立项等建设成本,代建人应当具有相应资质。代建人的主要义务是利用自己的资质代建房人依法进行相关建设活动,建房人的主要义务是支付酬金。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以提供出让土地使用权、资金作为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基本内容的协议。 


项目转让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房地产开发项目转移给他人的合同。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转让包括买卖、赠与或其他合法方式。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时涉及土地使用权应当符合有关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规定。合同签订后,转让人和受让人还必须持合同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二、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管辖


房地产开发叠营合同标的为房地产,属于不动产,应由相关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相关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专属管辖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法律适用


处理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以及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部分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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