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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出质为债务担保的,要签订质押合同,出质人将质押物交给质权人保管,如果是权利质押的,有些权利需要进行登记,那么质押物虚假时合同有没有效的?下面由深圳律师网为读者进行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质押物虚假时合同有效吗
以虚假的出质物签订质押合同的,是属于欺诈的行为,签订的质押合同是无效的,出质人要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质押担保中担保的范围规定
质押担保的范围,是指出质人所承担的质押担保责任的范围。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主债权:是指主合同中约定债务人应履行的合同义务,不包括利息以及其他因主债权产生的附随债权。
利息:是指在实现质权时主债权的已届清偿期的一切利息,利息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但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约定过高的利息,否则法律不予保护。
违约金:是指主合同当事人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给付对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损害赔偿金:是指债务人未履行合同,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务人应当赔偿的金额。
质物保管费用:是指质权人占有质物,在保管质物期间所支出的费用。例如,对质物进行必要维护所需费用,动物作为动产出质时,对动物进行饲养所支出的饲料费等。
实现质权的费用:是指实现质权时所需的一切费用。例如,质物估价的费用、质物拍卖的费用等。
质押担保的范围,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应当适用担保法关于法定质押担保的范围。
当事人约定质押担保的范围的,可以小于法定担保范围,也可以不限于法定担保范围,只要约定的质押担保范围不超过主债务范围,而又不违反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是有效的,受法律保护的。
以上知识就是深圳律师网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以虚假的出质物签订质押合同的,是属于欺诈的行为,签订的质押合同是无效的,出质人要承担法律责任。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深圳律师网进行咨询,深圳律师网有专业的律师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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