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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姓名: 张磊
职务: 专职律师
手机: 13751006692
证号: 14403201110047316
律所: 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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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纠纷如何处理
无因管理纠纷 1010 时间:2021-08-01

  无因管理纠纷是指因本人的利益可能要遭受侵害或损毁时,管理人在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的前提下而实施的管理行为,之后以此管理行为向本人要补偿,或者管理导致财产损失情况拒不支付补偿而产生的法律纠纷,下面我们就来看看无因管理纠纷如何处理。


  一、构成无因管理的条件


  1、构成条件包括:为了他人的利益、无法律上的义务、管理他人事务。


  2、无因管理是一种法律事实,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无因管理之债的产生是基于法律规定,而非当事人意思。无因管理之债发生后,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本人负有偿还该项费用的债务。


  3、无因管理的法律效力:


  (1)阻却违法,即管理人的管理行为成为合法行为;


  (2)在本人和管理人之间产生债务关系,即无因管理之债。无因管理是无因管理之债的发生根据,无因管理之债是无因管理的效力,其内容是管理人与本人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


  二、无因管理纠纷处理


  1、管理人未尽到适当管理义务而致被管理人损害的, 需负赔偿责任;但是, 在紧急情况下管理人非故意、重大过失致损,不负赔偿责任(紧急情况下轻过失免责) 。


  2、在无因管理成立后,管理人不得向本人要求支付报酬,但有权要求本人承担下列费用:


  (1)偿还管理人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主要表现为直接的支出费用。


  (2)管理人为本人负担必要的债务时,本人应清偿该债务。


  (3)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遭受损失时,本人负责赔偿。如在灭火过程中导致管理人的西服烧毁


  3、《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4、无因管理能引起债的发生,是一种法律事实。该种债权债务关系的产生,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非当事人的约定,故非民事行为。就本人债务的产生而言,系基于他人的管理行为,民事法律事实的性质为事件;就管理人债权的产生而言,系基于管理人的管理行为,尽管管理行为需要管理人的管理意思,即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但由于该意思不是以设立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的意思,同时也不要求必须表示出来,因而其性质为事实行为。


  以上就是深圳律师网整理的关于无因管理纠纷如何处理全部内容,无因管理本是没有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的行为,完全处于自愿原则,本人合理补偿管理人也是情理之中,管理人也无权要求本人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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