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扫一扫关注我~
经营者集中的后果是双重的。一方面,有利于发挥规模经济的作用,提高经营者的竞争能力。另一方面,过度集中又会产生或加强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损害效率
根据我国将于2008年8月1日施行的《反垄断法》的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
(一)经营者合并;
(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申报豁免:
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
1 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
2 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
2021
12/15
顶部
简单便捷
足不出户咨询律师
金牌服务
一对一专属顾问7*24小时金牌服务
信息保密
个人信息安全有保障
电话咨询
快速通话,高效解答
热线:137-5100-6692(微信同号)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邮箱:13751006692@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