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站式法律咨询服务平台法议网欢迎您!
咨询热线

137-5100-6692

法律知识
经营者集中纠纷
在线法律咨询
将会有专业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首页 / 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 垄断纠纷 / 经营者集中纠纷
推荐律师
首席推荐律师-张磊

13751006692

立即咨询
关注排行榜
律师信息
姓名: 张磊
职务: 专职律师
手机: 13751006692
证号: 14403201110047316
律所: 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

​经营者集中中的经营者界定标准是什么
经营者集中纠纷 1091 时间:2021-12-15


  经营者集中,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企业相互合并,或者一个或多个个人或企业对其他企业全部或部分获得控制,从而导致相互关系上的持久变迁的行为。那么经营者集中中的经营者界定标准是什么呢?找深圳律师网为您整理了以下相关资料,以供大家参考。

  经营者集中,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企业相互合并,或者一个或多个个人或企业对其他企业全部或部分获得控制,从而导致相互关系上的持久变迁的行为。那么经营者集中中的经营者界定标准是什么呢?找深圳律师网为您整理了以下相关资料,以供大家参考。


  在实践中,经营者集中中的经营者界定标准是什么呢?下面一起了解一下吧。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经营者集中中的经营者界定标准是什么


  (一)经营者集中的本质在于不同经营者之间市场力的聚合,体现为原本相互独立的经营者,通过某种交易而拥有或强化了相互之间的关联关系。


  (二)市场力量联合的经营者就是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一般体现为,参与合并的经营者、取得控制和被控制的经营者、以及共同取得同一目标公司控制的经营者。


  (三)在同一项集中交易中,具有关联关系的公司集团内只能有一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因为集中的本质是原本相互独立的经营者之间的联合。同一公司集团中的不同经营者不是相互独立的经营者。欧盟立法对此有明确的表述。


经营者集中中的经营者界定标准是什么


  (四)界定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以一项交易构成《反垄断法》上的集中为前提。因此在界定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过程中,不讨论集中的情形和控制变化问题。


  (五)界定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是营业额计算的前提和起点,营业额计算是在界定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之后进行的工作步骤。在界定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过程中,不讨论营业额计算规则的问题。这些问题包括以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为起点确定需要纳入计算范畴的经营者,即确定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一方,以及确定纳入计算范畴的营业额,即哪些收入应当记入、哪些收入应当扣除,以及计算的比率等。


  (六)界定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以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经营者为准,包括作为收购工具的壳公司。因此界定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不关注最终的收购方是谁,也不关注被收购业务实际为哪个经营者持有。实际收购方和被实际收购的业务将通过控制关系纳入营业额计算。


  (七)界定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直接目的是为了计算营业额,以确定一项交易是否达到申报标准并需要申报。因此界定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不关注竞争评估问题,即一项集中对市场竞争是否以及有多大影响与界定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无关。


  二、经营者集中的构成条件


  1、从主观上要求一个或几个企业有控制其他企业的意思。


  2、从行为上要求控制企业能够对被结合的企业施加控制性影响,控制其主要经营活动。


  3、从效果上要求控制的行为是有计划的长期行为。


  以上就是找深圳律师网为您整理的经营者集中中的经营者界定标准是什么的相关内容。总的来说,经营者集中的后果是双重的。一方面,有利于发挥规模经济的作用,提高经营者的竞争能力。另一方面,过度集中又会产生或加强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损害效率。


网站声明:深圳张磊律师网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删除。

2021

12/15

顶部

  • 简单便捷

    足不出户咨询律师

  • 金牌服务

    一对一专属顾问7*24小时金牌服务

  • 信息保密

    个人信息安全有保障

  • 电话咨询

    快速通话,高效解答

  • 热线:137-5100-6692(微信同号)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Copyright © 2020 深圳市法商法务咨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粤ICP备2020092935号

    粤公网安备 44030602005839号

    分享-微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