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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姓名: 张磊
职务: 专职律师
手机: 13751006692
证号: 14403201110047316
律所: 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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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第三人造成工伤如何索赔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861 时间:2021-08-13



在很多时候,如果我们在公司里面工作,有一些意外事故造成的受伤情况,那么是可以认定为工伤的,在受了工伤之后可以请求公司进行赔偿。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深圳律师网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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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第三人造成工伤如何索赔


案情简介:


2011年4月6日,龚某某到重庆某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上班,从事维修工作。某某机械公司于2012年3月至2014年10月为龚某某参加了工伤保险。2012年7月14日,龚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2012年12月2日,龚某某与侵权人胡某某就交通事故达成赔偿协议,由胡某某赔偿龚某某各项费用共计124725.78元。2013年2月8日,重庆市北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龚某某受伤为工伤。2013年9月25日,重庆市北碚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龚某某的伤残等级为柒级,无护理依赖。后龚某某提起仲裁、诉讼,要求某某机械公司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根据该条规定,除工伤医疗费用外,工伤职工可以同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和民事侵权赔偿。本案中,龚某某与侵权人胡某某达成的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后,并不影响龚某某向某某机械公司主张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


律师说法: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工伤职工或者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可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也可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职工或者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如选择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在获得侵权损害赔偿后又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应予支持,但工伤医疗费用除外。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根据法律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工伤职工或者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可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也可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深圳律师网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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