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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制度是我国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在我们生活中,我们可能为了避免自己遭受相关的损害而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这样一种行为就被称为紧急避险。我们因自己而损害了他人的权利,别人也会相应地向你索要赔偿。今天找深圳律师网来为你解答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的处理方式是怎样的等相关问题,以下是整理的相关内容及法律法规。
一、紧急避险的条件是什么
1、必须有威胁合法利益的危险发生,有威胁合法利益的危险发生,是紧急避险的前提条件。
2、必须是危险正在发生,危险正在发生,是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
3、必须是为了使合法利用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或者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是紧急避险的主观条件。
4、避险的对象必须是无辜的第三者,避险的对象只能是无辜的第三者,这是紧急避险的对象条。
5、避险行为只能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避险行为只能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是紧急避险的客观限制条件。紧急避险是为了保护更大合法权益免受危险而牺牲较小合法权益的一种权宜措施。
6、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是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
二、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主要区别
1、危险来源不同。正当防卫的危险来源只有来自人的不法侵害行为;而紧急避险的危险来源比较广泛,不仅可以是人的不法侵害行为,也可以是是自然灾害、动物的侵袭,以及人的生理、病理的原因等。
2、实施的对象不同。正当防卫只能对不法侵害人实施,而紧急避险则是向第三者实施。
3、行为的限制不同。正当防卫行为的实施是出于必要,即使能够用其他方法避免不法侵害,也允许进行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行为的实施则出于迫不得已,除了避险以外别无其他选择。
4、行为的限度不同。正当防卫所造成的损害,既可以小于、也可以大于不法侵害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而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则只能小于所避免的损害,不能等于甚至大于所避免的损害。
5、主体的限定不同。正当防卫是每个人都有的权利;紧急避险则不能是有特定身份的人。
三、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的处理方式是怎样的
1、根据我国法律,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则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要求补偿的,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2、依据如下:
1)、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2)、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156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失的,如果险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行为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则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要求补偿的,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
3)、刑法第21条第 2款规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刑法理论上,把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行为,称为避险过当。避险过当不是一个罪名,在追究其刑事责任时,应当在确定其罪过形式的基础上,以其所触犯的我国刑法分则有关条文定罪量刑。在避险过当的罪过形式中,大多数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在少数或个别情况下,可能由间接故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构成避险过当。由于避险过当在主观上是出于保全合法权益的动机和目的,在客观上发生在紧迫的情况下。因此,对于避险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通过以上找 深圳律师网给您整理的相关知识,相信你也对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的处理方式是怎样的进一步有了认识。也知道了正当防卫与其的区别,成立的条件等。以上就是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相关内容,如果你还有疑问,可以咨询找深圳律师网的律师。若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再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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