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站式法律咨询服务平台法议网欢迎您!
咨询热线

137-5100-6692

法律知识
紧急避险损害责任纠纷
在线法律咨询
将会有专业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首页 / 侵权纠纷 / 侵权责任纠纷 / 紧急避险损害责任纠纷
推荐律师
首席推荐律师-张磊

13751006692

立即咨询
关注排行榜
律师信息
姓名: 张磊
职务: 专职律师
手机: 13751006692
证号: 14403201110047316
律所: 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

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的处理方式是怎样的
紧急避险损害责任纠纷 880 时间:2021-11-21

  紧急避险制度是我国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在我们生活中,我们可能为了避免自己遭受相关的损害而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这样一种行为就被称为紧急避险。我们因自己而损害了他人的权利,别人也会相应地向你索要赔偿。今天找深圳律师网来为你解答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的处理方式是怎样的等相关问题,以下是整理的相关内容及法律法规。

  一、紧急避险的条件是什么

  1、必须有威胁合法利益的危险发生,有威胁合法利益的危险发生,是紧急避险的前提条件。


  2、必须是危险正在发生,危险正在发生,是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


  3、必须是为了使合法利用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或者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是紧急避险的主观条件。


  4、避险的对象必须是无辜的第三者,避险的对象只能是无辜的第三者,这是紧急避险的对象条。


  5、避险行为只能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避险行为只能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是紧急避险的客观限制条件。紧急避险是为了保护更大合法权益免受危险而牺牲较小合法权益的一种权宜措施。


  6、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是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


  二、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主要区别

  1、危险来源不同。正当防卫的危险来源只有来自人的不法侵害行为;而紧急避险的危险来源比较广泛,不仅可以是人的不法侵害行为,也可以是是自然灾害、动物的侵袭,以及人的生理、病理的原因等。


  2、实施的对象不同。正当防卫只能对不法侵害人实施,而紧急避险则是向第三者实施。


  3、行为的限制不同。正当防卫行为的实施是出于必要,即使能够用其他方法避免不法侵害,也允许进行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行为的实施则出于迫不得已,除了避险以外别无其他选择。


  4、行为的限度不同。正当防卫所造成的损害,既可以小于、也可以大于不法侵害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而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则只能小于所避免的损害,不能等于甚至大于所避免的损害。


  5、主体的限定不同。正当防卫是每个人都有的权利;紧急避险则不能是有特定身份的人。


  三、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的处理方式是怎样的

  1、根据我国法律,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则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要求补偿的,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2、依据如下:


  1)、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2)、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156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失的,如果险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行为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则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要求补偿的,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


  3)、刑法第21条第 2款规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刑法理论上,把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行为,称为避险过当。避险过当不是一个罪名,在追究其刑事责任时,应当在确定其罪过形式的基础上,以其所触犯的我国刑法分则有关条文定罪量刑。在避险过当的罪过形式中,大多数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在少数或个别情况下,可能由间接故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构成避险过当。由于避险过当在主观上是出于保全合法权益的动机和目的,在客观上发生在紧迫的情况下。因此,对于避险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通过以上深圳律师网给您整理的相关知识,相信你也对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的处理方式是怎样的进一步有了认识。也知道了正当防卫与其的区别,成立的条件等。以上就是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相关内容,如果你还有疑问,可以咨询找深圳律师网的律师。若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再次咨询。


网站声明:深圳张磊律师网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删除。

2021

11/21

顶部

  • 简单便捷

    足不出户咨询律师

  • 金牌服务

    一对一专属顾问7*24小时金牌服务

  • 信息保密

    个人信息安全有保障

  • 电话咨询

    快速通话,高效解答

  • 热线:137-5100-6692(微信同号)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Copyright © 2020 深圳市法商法务咨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粤ICP备2020092935号

    粤公网安备 44030602005839号

    分享-微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