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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长期下落不明,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后,失踪人的财产由专人代管。宣告失踪不发生主体消灭法律效果。实践中,自然人长期下落不明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很多情况下,自然人与外界失去音讯联络,是因为自身需要或存在联络障碍。当自我隔离需要消除或联络障碍排除的情况下,失踪人重新建立与外界的联络,重新出现。此时,就需要通过法律程序解除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一、失踪人重新出现的理解
失踪人重新出现,是撤销失踪宣告的法定条件。对于重新出现,司法实践中理解为:1、失踪人重新进入原有社会交往当中。因失踪人断绝了原有社会交往,长期下落不明,才会被宣告失踪。失踪人恢复原有社会交往,意味着宣告失踪的法定条件不再存在,理应撤销失踪宣告。2、相关利害关系人重新得到失踪人的音讯,包括取得实际联络、知晓了失踪人的现住所或行踪,改变了失踪人下落不明的状态。这种在利害关系人信息渠道内再次出现,司法实践中也视为失踪人再次出现,符合撤销失踪宣告条件。
二、如何申请撤销失踪宣告
失踪人再次出现,失踪人本人或其利害关系人均可申请撤销失踪宣告。申请的受理法院,为作出失踪宣告判决的法院。因为原审法院对于案情比较熟悉,审理案件可以节省司法成本。同时,原审法院对原审判决进行撤销,也符合民诉诉讼的基本原理。
三、申请的时间限制
撤销失踪宣告,没有时间限制。只要失踪人重新出现后,改变了失踪人下落不明的状态,就可以随时提出撤销申请。失踪宣告撤销后,代管人的代管职责也相应消灭。代管人应当将代管财产返还给失踪人。财产关系以恢复原状为原则。但宣告失踪后,配偶已与代管人解除婚姻关系的,失踪人重新出现,则需要按照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编的规定办理。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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