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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条件、程序及法律后果(最新最详细)
一、概念
1、宣告失踪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它是一种对不确定的自然事实状态的法律确认,目的在于结束失踪人财产关系的不确定状态,保护失踪人的利益,兼及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2、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二、条件
1、宣告失踪的条件
(1)主体条件: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利害关系人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以及与被宣告失踪的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公民和法人。
注意:失踪人的债权人、债务人等属于失踪人利害关系人。
《民法总则》第40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民法总则并未明确利害关系人的范围,立法者认为在存在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的情况下,仍然可以适用该司法解释利害关系人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以及与被宣告失踪的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公民和法人。失踪人的债权人、债务人等属于失踪人利害关系人。
(2)客体条件:
民法总则第四十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A、有下落不明的事实。如发生洪水、地震、战争等情况。
B、下落不明必须满2年。其中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
(3)形式条件:
申请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不得口头申请。必须经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失踪。
2、宣告死亡的条件
(1)主体条件:
利害关系人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以及与被宣告失踪的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公民和法人。立法者认为在存在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的情况下,仍然可以适用该司法解释利害关系人的规定。
注意:A、受遗赠人、人寿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可以作为申请主体;B、检察机关、民政部门可以作为申请主体。主要是针对低保领取对象
此外,还应注意不允许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的利害关系人,包括:
1、失踪人的一般债权人、债务人。仅仅只有财产利益而无身份利益的利害关系人不应再具有申请宣告死亡的资格,如失踪自然人的一般债权人。因为债权人可以通过申请宣告债务人失踪,并确定财产代管人,由财产代管人参与诉讼偿还其债务,而不需要宣告失踪人死亡来实现其债权。
2、与失踪人具有劳动关系的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失踪人的工作单位能否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的批复》[(1985)民他字第25号]曾明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三十三条所第133条所指的利害关系人,必须是与被申请宣告死亡的人存在一定的人身关系或者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宣恩县人大常委会为解决减员增补以及停发失踪人聂XX的工资等问题,不宜作为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我国劳动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因此,与失踪人具有劳动关系的单位,因其可以通过宣告失踪等其他制度来实现其利益,故不应允许其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
3、在失踪人尚有配偶或者父母、子女的情况下,则其兄弟姐妹不应具有申请宣告死亡的资格。根据继承法规定,自然人死亡后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不包括其兄弟姐妹,此种情况下其同失踪人的身份利益关系是很弱的,或者说其不能构成本法所规定的利害关系人。
(2)客体条件:
A、通常情况是下落不明满四年;
B、如果发生意外事件满2年,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时,不受2年时间限制。
民法总则第四十六条规定: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3)形式条件
实践中,不论是通常情况还是意外事件,均应当由相关机关出具证明。
三、宣告主体的顺序
1、宣告失踪主体的顺序
配偶、父母等利害关系人均可以申请宣告失踪,但对于申请的顺序法律并无限制,只要是利害关系人均可以提起。
2、宣告死亡主体的顺序
新颁布的《民法总则》对于宣告死亡的主体顺序并没有限制,这与之前民法通则司法解释规定不同(原规定是有顺序限制的,配偶为第一顺序人,其他利害关系人为第二顺序,这就容易导致申请时发生矛盾)。也就是说,利害关系人均可以申请宣告死亡,只要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
四、办理程序
1、宣告失踪的办理程序
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宣告失踪的各项条件时,宣告失踪应当通过人民法院办理,未经人民法院宣告,任何机关单位、团体和个人无权宣告失踪。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了宣告失踪的起诉条件: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简言之:宣告失踪应当先由公安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开具该公民下落不明的证明,再向法院提出,否则法院无法确认公民是否失踪。
2、宣告死亡的办理程序
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了宣告死亡的起诉条件: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简言之:宣告死亡应当先由公安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开具该公民下落不明的证明,再向法院提出,否则法院无法确认公民是否失踪。
五、公告期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
六、生效时间
1、失踪日期:宣告的判决作出之日即为生效之日。
2、死亡日期:宣告的判决作出之日即为生效之日;因意外事件被宣告死亡,为意外事件发生之日。
七、宣告后产生的法律后果
1、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1)自然人被宣告失踪后,其民事主体资格并未丧失,婚姻关系仍然存在,并不自动终止,双方均不得再婚,否则构成重婚。双方要想终止婚姻关系,必须由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设立财产代管人
财产代管人范围: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有争议或无前述人员或前述人员无能力,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财产代管人的更换:财产代管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或丧失代管能力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法院变更;
财产代管人的义务: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财产代管人的责任:财产代管期间,财产代管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的法律后果相同,比如单位除名、户口注销、继承开始、配偶可以再婚等等。
八、宣告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
1、宣告失踪被撤销
须满足的条件:
(1)须被宣告失踪(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未死亡);
(2)须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
(3)须由法院撤销失踪(死亡)宣告。
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
(1)失踪宣告撤销后,原为失踪人设立的财产代管人即当然消灭其资格,其管理权复归于本人。
(2)死亡宣告撤销后,发生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两方面的效力。
关于财产关系的效力: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但依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占有人返还原物时为管理财产所支付的费用,可以请求补偿。第三人合法取得原物的,可以不予返还。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关于人身关系的效力:配偶尚未再婚的,其婚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配偶已经再婚,其再婚效力不因撤销宣告而受影响,即使其再婚后又离婚或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也相同。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2、宣告死亡被撤销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
宣告死亡被撤销后,产生如下法律后果:
(1)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仍然有效。
(2)人民法院撤销死亡宣告后,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注:只要配偶再婚,无论结果如何,均不能自行恢复
(3)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4)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5)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财产外,还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注意:民法总则婚姻关系的恢复上的规定与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稍有不同。
九、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关系
1、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2、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但宣告失踪可成为宣告死亡的直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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