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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结算的方式在生活中其实并不少见,因为在一些交易中选择票据结算对交易的进行会带来便利已经保障。但是,当票据损坏或者丢失,票据的持有人应当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可以到法院进行申请公示催告。下文是深圳律师网针对公示催告是怎样管辖的所罗列出的知识,希望能为大家带来帮助。
一、公示催告是怎样管辖的
持票人申请公示催告程序的,应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期间,利害关系人即持票人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的,人民法院将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457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1、票据权利纠纷,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非票据权利纠纷,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如果公示催告申请人或者申报人起诉的不是票据纠纷,则不应适用票据纠纷管辖的规定。
公示催告是怎样管辖的
二、公示催告程序的特点和适用范围是怎样的
1、程序性质:非讼程序。
2、法院审理的二阶段性:公示催告阶段+除权判决阶段。
3、审理方式的特殊性:主要是书面审查和公示方式。
4、审判组织形式: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案件,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的,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单一式合议制)。
5、管辖与审级制度:票据支付地基层法院管辖;一审终审,不得上诉,不得再审。
6、适用范围
(1)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的。
(2)其他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事项,包括记名股票、提单、仓单等提货凭证。
三、公示催告阶段有哪些
1、法院对申请的审查与处理
(1)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7日内以裁定方式驳回申请。
(2)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受理案件的同时发出停止支付的通知,3日内发出公示催告公告;公示催告的期间由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60日。
2、申报权利与审查
(1)申报权利的期间:公示催告期间或除权判决作出前。
(2)法院的审查方式:形式审查,即只审查利害关系人申报的权利凭证和申请人公示催告的权利凭证是否为同一凭证,对权利凭证的实际归属不作实质审查。综上所述,我们知道了在法律规定上公示催告的关系啊是由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进行管辖的。以上便是深圳律师网为您整理的“公示催告是怎样管辖的”全文。如果您还有关于其他方面的疑问,欢迎您到找深圳律师网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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