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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权则是指公司依法对其登记注册的名称所享有的权利。由于公司的营利性企业不仅依法享有决定、使用、变更自己名称排除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公司还有依法转让自己名称的权利。那么公司名称权是专有的吗?下面就由找深圳律师网为大家介绍公司名称权。
公司具有名称权,那么公司名称权是专有的吗?接下来就跟深圳律师网一起来了解下吧,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公司名称权性质
企业名称权经依法登记而取得,其法律性质如何,学理上有着不同的观点。就公权与私权而言,企业名称权属于私权而非公权;就绝对权与相对权而言,企业名称权属于绝对权,对此并无异议。但是,就企业名称权究竟为人格权,或为财产权,或兼具人格权与财产权,在法学界有着不同的主张。
《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在姓名权或名称权受到侵害时,公民或个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公民的姓名是代表自己并与他人相区别的符号,它表现公民的名誉,因此,姓名权是人格权的一个重要内容。对公民信用的盗用、假冒、污辱等好是对其人格权的侵权,公民有权请求排除侵害;为完整保护其人格之目的,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因此,民法上对姓名权的保护,是在“受侵害”时,始有其适用。企业无论采取何种形式,无论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还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都是较公民个人更重要的市场交易主体,为表彰自己并与其他经营者相区别,同样享有名称权。民法关于公民姓名权保护的法理原则,同样适用于企业。也就是说,企业同样具有人格权,名称权是企业人格的象征,法律禁止盗用、假冒、诋毁他人企业的名称。然而,企业的人格权不仅包含精神利益,还包含有物质利益在内,这是企业的盈利性所决定的。这一点与一般公民的人格权又有所差异。
二、公司名称权是专有的吗?
1.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6条的规定:“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这条规定是确定企业名称的一项限制性规定,也是判断一个企业名称是否被侵权的重要标准。从这一规定的内容来看,它采取了行政区域和行业两个要件,即一个企业只有与另一企业在同一登记机关辖区内,并且属于同一行业时,才存在侵犯名称专用权的问题。如果一个企业与另一辖区内的同行业的企业,即使名称相近或相同,也不构成侵权;或者同一辖区内不同行业的两个企业的名称相同或近似也不会被禁止。根据上述的标准判断,本案中,鉴于甲公司和乙公司在行政区划上不属于同一个市,公司登记主管机关也不是同一个,即使存在字号相同的情况,乙公司也没有侵犯甲公司的公司名称权。因此,甲公司的主张很难得到支持。
2.乙公司的主张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无论两公司的行业是否相同(行业是否相同以主管行政机关发布的行业划分标准为准),但由于不在同一公司登记机关的辖区内,在我国目前对公司名称权进行规范的前提下,都不存在公司名称权侵权的问题。但是,我国现行的公司名称登记制度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公司名称登记制度首先应当与保障交易安全原则相衔接,保障交易安全应是评价公司名称登记制度是否完善的重要标准,现行制度虽也将“容易造成公众混淆或误解”作为确定公司名称的重要条件,但由于现行的公司名称登记制度同时采用了分级登记管理制度和辖区登记管理制度,这样就会导致在不同的行政辖区范围内,会存在数个名称相同或相似但彼此间不存在任何关系的公司。另外,乙公司的行为必须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
以上就是找深圳律师网整理的关于公司名称权是专有的吗的内容,公司对已登记注册的名称享有专用权,法律严禁以冒用、玷污等手段侵犯他人名称权,对于干涉、假冒、盗用他人名称的行为,受害人有权请求消除侵害,如因此造成了财产上的损失,受害人有权请求赔偿经济损失。
2021
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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