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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婚姻律师专业观点:
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与其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第三人,该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的法律原则,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
第三者明知男方有配偶而以情人身份与之同居生活,并向男方索取汽车、房产及钱款的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序良俗,主观上并非出自善意。男方未经配偶同意,将夫妻共有巨额财产赠与第三者,侵害了配偶的合法财产权益,其赠与行为无效。
杭州离婚律师李晓娟具体分析:
1、民法典第1042条第二款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男方基于与第三者之间存在的不正当婚外同居关系将诉争房屋和车辆赠与第三者,该行为违反了法律以及公序良俗的法律原则,依法无效。
2、《民法典》第1062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男方赠与第三者的购车款和房产均系男方与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男方未征得配偶的同意将上述财产赠与给第三者,侵犯了配偶的财产权。
3、在赠与第三者无效案件中,第三者取得房屋、车辆、钱财并非善意、有偿取得,而男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在未与其妻配偶协商一致的情形下,擅自将诉争房屋和车辆赠与第三者,应认定无效。
4、从公序良俗及良好的社会导向考虑,法院也会认定男方在没有与配偶协商一致情形下、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基于不正当婚外男女关系向第三者无偿赠与的擅自处分行为无效。
综上,婚内一方擅自向第三者赠与车辆、房屋、钱财,配偶可以向法院起诉主张第三者返还。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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