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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东深圳龙华法院受理出轨丈夫被妻子及第三者相继诉至法院的三起案件。2010年丈夫结识小三,小三两年后生大女儿,丈夫花111万余元全款给小三买了一套房。2020年,丈夫做亲子鉴定发现大女儿非亲生。当年12月,妻子起诉丈夫、小三和大女儿要求返还全部购房款项及利息等,经调解协议,房产过户给了妻子。2021年,妻子又起诉要求小三及大女儿返还丈夫赠与的547万余元及利息181万余元等。法院判决赠与合同无效,目前案件正在执行中。2021年6月,小三生下小女儿,起诉情人要求一次性支付抚养费648万元等。目前,第三起案件拟安排2022年2月开庭。
此案中如果赠与小三的财物属于丈夫的个人财产,那么丈夫对于该财产拥有完全的处分权。此时,配偶无权要回;但是如果赠与小三的财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则配偶可以要回。首先,我国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丈夫在已经有配偶的情况下与小芳婚外同居,其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的禁止规定,其与小三的同居关系属于违法关系。其次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的共同享有所有权,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在没有重大理由时也无权于共有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应为全部无效。丈夫赠与小三大额财产,必然不是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未经妻子的同意赠与小三钱财的行为侵犯了妻子的财产权益,该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并且小三明知丈夫是有配偶之人而与其同居并接受大额财产的赠与,显然也不能视为善意第三人。再者,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双方应该协商一致,丈夫单独将大额夫妻共有财产赠与他人也是一种无权处分。在妻子事先不知情、事后未追认的情况下,依据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除非权利人追认或处分人事后取得处分权,否则该处分行为无效。民法典物权编也规定了无权处分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夫妻中的受害方可以据此行使物上请求权,以配偶和婚外同剧者为共同被告,请求法院判令返还财产。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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