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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笔者一朋友情绪十分低落,便向笔者倾诉到:原本,她一直都觉得自己生活在一个充满爱的家庭里,父母恩爱、家庭和睦,但是最近其父亲向她和她母亲表示道想和母亲结束这段婚姻关系,理由是他其实在外有一位长期保持亲密关系的女性,最近该女性怀孕了,于是其父亲想和那位女性结婚生活。而且后来笔者朋友了解到,其父亲这几年赠与了该名女性许多大额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子、车子、名牌包包等。笔者朋友在逐步整理好这层层事实暴击后,觉得解除婚姻关系于母亲而言是最好的选择,但是又不甘于让第三者坐享渔翁之利,于是乎便想了解其母亲能否以自己的名义把其父亲曾赠与给第三者的物品给要回来。借此,笔者想通过本文和大家一同了解一下“配偶赠与小三的财产能否要求其返还”这一问题。
首先,我们可以通过一些真实的案例了解一下这类情况在司法中是如何裁判的。
案例1:(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1551号
案情概述:彭某与谢某是夫妻,彭某与何某有着长期的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谢某要求何某返还彭某赠与其的财产,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请。该案一审中,法院支持了谢某的诉请,而何某不服裁判结果,于是提起上诉。最终,二审法院认为: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共同财产是共同共有,夫妻双方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依法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但并不意味着夫妻双方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谢某与彭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并没有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约定,也即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彭某银行账户内的财产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彭某未经谢某的同意,擅自将其账户内的款项赠与何某,损害了谢某的财产权益,是一种无权处分行为。何某明知彭某的家庭情况,仍与彭某保持不正当关系,有违公序良俗。何某取得彭某赠与的款项属于非善意取得,彭某将其财物赠与何某的行为无效。谢某要求何某返还,于法有据,何某应将相应的款项予以返还。
案例2:(2015)崇州民初字第10号
案情概述:赵某与周某是夫妻,周某与冯某有着长期的不正当男女关系,且周某多次、大额的赠与冯某财产,故赵某诉请法院,要求冯某将赠与的财产予以返还。最终法院裁判认为:周某转账到冯某账户上的钱款属于周某与赵某夫妻共同财产,该财产未经分割,其性质应确定为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周某不得擅自处置。冯某明知周某有配偶,与周某多次发生性关系,在未取得配偶赵某同意的情况下,多次接受周某的大额转款,其行为显然不属于善意第三人范畴。周某私自赠与冯某属于夫妻共有的非日常生活需要的大额财产,违反了法律规定,且损害了其配偶赵某的合法权益,也有悖公序良俗,故该赠与行为无效,冯某应当予以返还。
案例3: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四十九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之一
案情概述:原告李某与宋某是夫妻,婚后宋某通过朋友介绍与被告杨某发展为情人关系。期间宋某为履行对杨某的承诺,将66万转账到杨某账号上,原告李某发现后,多次找杨某索要未果,故向法院起诉。最终法院审理认为: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的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宋某背着妻子将66万元的现金支付给情人,违背了公序良俗和社会道德,违反了我国法律的规定,其行为应认定为无效,被告杨某所得66万元款项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了不当利益,造成了原告的损失,属不当得利,依法应予返还。为此,法院依法判决由被告杨某将66万元现金返还给原告李某。
通过上述三个案例,我们可以发现,原配可以通过不当得利纠纷或是损害赔偿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请,请求第三者返还财产的,另外,其实在实践中还有第三种案由,那便是赠与合同纠纷。那么具体到应该使用哪种案由向法院提起诉请,那便需要结合具体案件情况及原告方的诉求来作出选择了。
另外,根据上述三个案例,我们还可以发现法官对于这一类案件的审判思路均有着一个大致的逻辑,那便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首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在夫妻双方未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系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
其次,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的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双方无法对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同时,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份额。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应视为全部无效,而非一半无效。
再者,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日常生活需要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但是,如过不是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严重损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这种赠与行为应属无效。
最后,若夫妻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情对象,那么这一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德,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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