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站式法律咨询服务平台法议网欢迎您!
咨询热线

137-5100-6692

公司纠纷
在线法律咨询
将会有专业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首页 / 公司纠纷 / 公司设立 / 发起人责任纠纷
以案区分实务中公司设立纠纷和发起人责任纠纷
发起人责任纠纷 669 时间:2022-10-28

本公

公司在设立过程中对股东或投资人的概念大家耳熟能详,但对法律意义上设立公司前后发起人的概念和定义有不同认识,如发生纠纷会产生理解不一。故此,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公司设立纠纷与发起人责任纠纷案件类型,本文以一案例简要阐述其中纠纷定性和区别:

案件简介

20143月,王某与张某签署《股东合作协议书》,约定各自出资90万元分别持股50%,共同投资体育用品商店,法定代表人为王某,约定公司设立事宜由王某操办。张某按照约定事项将90万元出资款全部转入王某银行账户。但自《股东出资协议书》签订后长达一年多王某未办理公司设立事宜,王某将张某的出资款擅自用于归还他人的借款。张某以王某拒绝履行《股东合作协议书》规定的根本合同义务导致其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股东出资协议书》,并由王某赔偿直接经济损失90万元并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争议和观点

争议和观点的主要表现:1、《股东合作协议书》是公司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签署的协议,虽然王某未办理任何公司设立事务,但作为公司发起人仅对公司不能成立承担相应责任,不应赔偿张某经济损失及承担违约责任。2、公司发起人应当具备法定条件,在仅签署《股东合作协议书》未签署公司章程情形下,导致公司未设立的相关责任应由签署协议的王某个人承担责任,王某不符合公司发起人身份条件。

法院裁决:本案王某与张某虽签署《股东合作协议书》,但未签署公司章程,张某向王某交付出资但并未在工商部门登记为股东,不能构成公司法意义上的发起人,本案不是发起人责任纠纷,而是公司设立纠纷。故此王某构成根本违约应当解除《股东合作协议书》,王某应返还张某90万元投资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律师案件解析

本案的案由定性上存在争议,到底是公司设立纠纷还是发起人责任纠纷。区别这一问题需要准确知晓法律意义上“发起人”的定义。我国公司法仅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未就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作出规定。但在公司法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对发起人的概念进行定义,即: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故此通过上述规定,可以确定公司发起人的几项具体条件:

1、发起人必须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

2、发起人必须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股份。

3、发起人必须履行公司设立职责。

结合以上条件来评判案件中王某的主体身份,不言而喻不应当是公司发起人,其提出仅对公司不能成立承担责任的理由缺乏请求权基础,应当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依据合同具体约定承担返还投资款和违约的法律责任。

公司设立纠纷和发起人责任纠纷概念的主要区别是:发起人责任纠纷主要是规范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的责任承担问题,主要表现在发起人因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承担的责任及在公司设立时因发起人过失对公司造成损失而承担的责任,而公司设立纠纷主要规范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出资人、出资人与公司、债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纠纷。

公司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法律责任,有无发起人是公司设立纠纷和发起人责任纠纷的主要区别之一,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发起人是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

因此,本案王某与张某仅签署《股东合作协议书》并未签署公司章程、也未实际进行出资及进入申请设立公司阶段,只能确定为是公司设立纠纷,而不是发起人责任纠纷。


网站声明:深圳张磊律师网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删除。
相关阅读 更多

2022

10/28

顶部

  • 简单便捷

    足不出户咨询律师

  • 金牌服务

    一对一专属顾问7*24小时金牌服务

  • 信息保密

    个人信息安全有保障

  • 电话咨询

    快速通话,高效解答

  • 热线:137-5100-6692(微信同号)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Copyright © 2020 深圳市法商法务咨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粤ICP备2020092935号

    粤公网安备 44030602005839号

    分享-微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