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站式法律咨询服务平台法议网欢迎您!
咨询热线

137-5100-6692

合同纠纷
在线法律咨询
将会有专业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首页 / 合同纠纷 / 合同履行 / 合同履行原则
合同违约金规定的违约金上限
合同履行原则 1610 时间:2020-07-13


  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那么,合同法违约金的上限是多少?下面找法网为您详细介绍。


  对于合同关于违约金的上限是怎样的?可以简单地来说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减少。”详细如下:


       一、合同法违约金的上限


  合同法解释(二)规定:约定违约金的数额不能高于违约损失的30%,也就是说,违约金不能超过违约造成的损失的1.3倍。


  合同法第114条规定:违约金过高的比较标准为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如上所述,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履行利益损失。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的规定:以调整到实际损失的130%为原则,以体现违约金的惩罚性。


  担保法干问题的解释第121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的,超过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二、合同违约金怎么算?


       1、违约金约定注意事项


  1)依据合同总额或其它一定数额为基准,确定一定的比例作为违约金;


  2)依据对方逾期履行义务的时间,按照定期固定数额或比例的方式来连续计算违约金。


       2、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实践中,经常会出现约定高额违约金的情况,或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式计算出天价违约金甚至会出现违约金高于合同本金的情况。


  如果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违约方可以要求法院适当降低违约金支付比例,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法院不予支持。


    3、违约金过分低于造成的损失


  如果由于违约金的约定比例过低,导致无法弥补守约方实际损失的时候,守约方也可以要求提高违约金的数额,或单独提出要求赔偿损失。


       4、法院判决增加或减少违约金的法律原则


  由于违约金增减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具有很大关系,因此,法律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依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5、违约时定金的双倍返还或不予返还


  除违约金外,往往在合同中还会约定一定数额的定金(不高于合同总价的20%)。


  如果对方出现了违约,守约方还可以要求对方承担定金责任,按照法律规定合同正常履行时,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如果违约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如果违约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相对违约金而言,由于定金在签约时一般都已经实际支付,因此,以定金罚则来追究对方违约责任,数额明确、简便易行,相对于违约金具有相对的优势和便利。在违约金和定金两种违约责任并存时,可以依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中之一来行使权利。


网站声明:深圳张磊律师网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删除。
相关阅读 更多
  • 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
    公司法律法规知识普及案情简介 2013年4月16日,原告与被告王海宏签订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由被告向原告王海宏、李梅借款630000元用于购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
    合同履行原则 1088 时间:2020-05-20 查看更多
  • 金融控股公司内部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
    金融控股公司概述及其关联交易 随着国际金融行业一体化的发展,金融混业经营逐渐成为主流趋势,尤其是在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的劫波之中,金融控股公司更显示出其较之单一业务
    合同履行原则 1076 时间:2020-05-20 查看更多

2020

07/13

顶部

  • 简单便捷

    足不出户咨询律师

  • 金牌服务

    一对一专属顾问7*24小时金牌服务

  • 信息保密

    个人信息安全有保障

  • 电话咨询

    快速通话,高效解答

  • 热线:137-5100-6692(微信同号)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Copyright © 2020 深圳市法商法务咨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粤ICP备2020092935号

    粤公网安备 44030602005839号

    分享-微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