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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法条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两高《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十条: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行为人系初犯,全部退赃,并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确有必要判处刑罚的,应当从宽处罚。
二、不起诉案例
1、王某甲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陇检一部刑不诉〔2021〕9号)
案情: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在陇西县某限公司工作期间,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某部分小区住户的公民个人信息6553条出售给王某乙、周某某、马某某,获利2100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向侦查机关主动上缴了其非法所得2100元。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在侦查、审查起诉环节自愿认罪认罚,已签字具结。
理由: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2、王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川成高检刑不诉〔2021〕93号)
成都某有限公司是从事在线贷款信息服务的公司,公司有一款“某钱包”APP,用户可以通过该APP了解各种贷款信息。王某某于2020年3月18日19时55分至3月19日10时34分,通过虚拟“某钱包”APP的用户身份登录该应用程序,获取注册用户电话号码信息76109条(经抽样核实,上述电话号码中40%真实)。成都某公司发现后立即切断了王某某获取用户信息的路径并报案。
理由: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王某某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3、王某甲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陇检一部刑不诉〔2021〕10号)
案情:2019年1月以来,定西某工程有限公司以打电话推销房屋装修装饰业务,在该公司实际经营者张某某(已起诉)、法人马某某(不起诉)的安排下,王某某在担任该公司市场部总监期间,从安定区一家中介公司员工处非法购买200余条公民个人信息,从安定区一朋友处获赠800余条公民个人信息。
理由:王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的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但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数量未达到追诉标准,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不起诉。
4、唐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案情:2020年6月间,被不起诉人从网上找到“安心消费金融”引流业务,并介绍给了罗某某。被不起诉人对接获取公民姓名、手机号码、话术后提供给罗某某,并负责与其结算。罗某某则负责找人以“安心消费金融”客服为名拨打电话推介。2020 年7 月中旬至8月初间,罗某某先后在分宜县二中附近一出租房及昌山路维也纳公寓2808房内组织钟某、林某某等多名女性人员拨打电话号码询问是否需要贷款,并提供相应的QQ号码,要求对方加入。经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共计非法获取公民信息8669条,获利分别为6000余元、7200余元。2020年8月12日,罗某某被抓获归案。2021年1月11日,被不起诉人主动到案。
理由:被不起诉人唐某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提供或者获取公民个人信息8669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三款,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是初犯,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2021
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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