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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是指故意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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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出入境证件罪,是指出于营利的目的,出售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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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是指违反出入国(边)境管理法规,非法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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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越国(边)境罪,是指违反出入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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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界桩、界碑罪,是指故意破坏国家边境的界桩、界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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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是指故意破坏国家边境的永久性测量标志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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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损毁文物罪(刑法第324条第1款),是指违反文物保护法规,明知是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认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而予以故意损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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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刑法第324条第2款),是指违反文物保护法规,明知是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而予以损毁,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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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刑法第325条),是指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将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给外国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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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损毁文物罪(刑法第324条第3款),是指违反文物保护法规,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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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刑法第328条第2款),是指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行为。本罪属选择性罪名,具体包括盗掘古人类化石罪和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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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卖文物罪(刑法第326条),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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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刑法第328条第1款),是指盗掘具有历史、艺术、文化、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以及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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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刑法第327条),是指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违反文物保护法规,非法出售或者私自赠送国家保护的文物藏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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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刑法第329条第1款),是指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或者采取秘密手段获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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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刑法第329条第2款),是指行为人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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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指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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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刑法第331条),是指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毒种、菌种扩散,后果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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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刑法第332条),是指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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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组织卖血罪(刑法第333条第1款),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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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卖血罪(刑法第333条第1款),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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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刑法第334条第1款),是指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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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刑法第334条第2款),是指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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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罪(刑法第335条),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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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刑法第336条第2款),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