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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姓名: 张磊
职务: 专职律师
手机: 13751006692
证号: 14403201110047316
律所: 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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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害姓名权最重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姓名权纠纷 1083 时间:2020-12-16


  姓名权侵害主要表现为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姓名的情形,权利人可以据此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害等。侵害姓名权最重的法律后果是什么?跟着深圳律师网一起去看看下文怎么说。


  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侵害他人姓名权的,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接下来由深圳律师网为您介绍侵害姓名权最重的法律后果。


  一、侵害姓名权最重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1.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4月2日)第一百五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2月26日)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 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 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八条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九条 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第十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 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因此综合以上法律法规可知,侵害姓名权最重的法律后果就是要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同时根据过错程度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甚至是精神损失。


  二、姓名权的侵权表现


  1、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


  2、盗用他人姓名。盗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抬高自己身价或谋求不正当的利益。


  3、冒用他人姓名。指的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进行活动,以达到某种目的。


  盗用和冒用姓名的区别:盗用主要指盗取某人姓名,自己不一定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盗用b的姓名,向c说自己是b的好友,骗取c的信任从而获得某种利益。冒用则是冒用某人姓名,自己扮演的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说自己就是b,进行欺骗从而获得某种利益。


  姓名权属于具体人格权,指自然人享有的决定、变更和使用其姓名的权利。姓名包括登记于户口簿的正式姓名,艺名、笔名等非正式姓名。


  姓名权侵害主要表现为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姓名,如发现上述情形,权利人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害等。


  以上便是深圳律师网为您介绍的侵害姓名权最重的法律后果以及姓名权的侵权表现。姓名权是属于公民基本人格权当中的一种,因此也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如果行为人侵害了他人的姓名权,就需要根据侵权情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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