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站式法律咨询服务平台法议网欢迎您!
咨询热线

137-5100-6692

法律知识
姓名权纠纷
在线法律咨询
将会有专业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首页 / 人格权纠纷 / 人格权纠纷 / 姓名权纠纷
推荐律师
首席推荐律师-张磊

13751006692

立即咨询
关注排行榜
律师信息
姓名: 张磊
职务: 专职律师
手机: 13751006692
证号: 14403201110047316
律所: 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

未用真实姓名是否侵犯他人姓名权?
姓名权纠纷 1077 时间:2020-12-17

未用真实姓名是否侵犯他人姓名权?

法律咨询:某医院护士李某与同院药剂师赵某因工作上发生矛盾,李某对赵某怀恨在心,伺机报复。 一天,李某发现有一患儿王某由其父母带领来到医院看病,这天药房正是赵某值班。李某晚上回到家中,便以患儿王某父母的名义给医院院长办公室写了一封信,信中说药


  法律咨询:某医院护士李某与同院药剂师赵某因工作上发生矛盾,李某对赵某怀恨在心,伺机报复。


  一天,李某发现有一患儿王某由其父母带领来到医院看病,这天药房正是赵某值班。李某晚上回到家中,便以患儿王某父母的名义给医院院长办公室写了一封信,信中说药剂师赵某对待病人态度恶劣,工作漫不经心,以致错发药品,致使患儿王某服药后发生呕吐,腹泄等不良症状,要求医院给予处分。写好后,李某怕被人发现,又用左手抄写一遍,然后发出。医院接信后,检查了处方,认定患儿王某服用的药品确系赵某所发,因此,对赵某作了通报批评,赵某迫于压力,写了检查,影响了职称晋升。最后,赵某几经曲折,找到来医院看病的患儿王某的父亲王甲和母亲余某,说明匿名信一事,王甲和余某均感意外,表明自己根本就没有写过任何信给医院。赵某回院后向院长说明此事,要求调查,院方几经查找,才知道李某所为。患儿父母王甲余某认为,李某假借自己之手诬陷别人,侵害了自己的姓名权,要求李某赔偿。但是,李


  某辩称自己并未在信中写王某父母的名字,根本不构成侵犯姓名权,拒绝赔偿。我想请教律师,李某只是用王某家长的名义,而未用其真实姓名的行为是否构成侵害他人姓名权呢?


  律师解答:公民的姓名权,是指公民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姓名是公民用以区别其他公民的“符号”,公民除了“真名”以外,有人也有“别名”、“笔名”,这也是代表自己的符号,在进行民事活动中,它们同“真名”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公民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可以运用自己的真名,也可以运用“别名”和“笔名”。法律保护公民的姓名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侵害他人姓名权的行为,包括干涉、盗用和假冒他人的姓名,构成侵害他人姓名的行为,侵权人主观上要求必须是故意的,客观上实施了侵害他人姓名权的行为。生活中,同名同姓的,大多是巧合或者非故意的,则不构成侵害他人姓名权。本案中李某虽然没有冒用王某父母的姓名,但却是冒用王某家长的名义实施不法行为的,在家长和子女之间,存在着特定的不可替代的关系,王某的父母与王某的父母姓名是密不可分的,因此,盗用王某父母的名义与直接盗用王某父母的姓名本质上是一样的,具有相同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侵权人李某的行为构成了侵害他人姓名权的行为,应当承担因此而引起的法律责任。


网站声明:深圳张磊律师网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删除。

2020

12/17

顶部

  • 简单便捷

    足不出户咨询律师

  • 金牌服务

    一对一专属顾问7*24小时金牌服务

  • 信息保密

    个人信息安全有保障

  • 电话咨询

    快速通话,高效解答

  • 热线:137-5100-6692(微信同号)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Copyright © 2020 深圳市法商法务咨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粤ICP备2020092935号

    粤公网安备 44030602005839号

    分享-微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