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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姓名: 张磊
职务: 专职律师
手机: 13751006692
证号: 14403201110047316
律所: 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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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如何认定
名誉权纠纷 857 时间:2020-12-18


导读:1、在侵害对象上,被侵害人是特定人。2、在侵害方式上,主要是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3、在主观过错上,侵害人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4、在客观上,具有非法侵害他人名誉权的事实。5、在后果上,对被侵害人的名誉造成较严重的损害。

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如何认定


具有以下特征的是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一)在侵害对象上,被侵害人是特定人。当然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如果所指定的对象是特定环境、特定条件下的具体人,即使没有指名道姓,同样可以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如某些“纪实”文学作品,在 “描写”中对特定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虽然使用的是代号或假名,但读者一看便可知晓其所指向的对象,这显然不能因其使用代号或假名而否定作者侵权。


(二)在侵害方式上,主要是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


所谓侮辱,是指以语言或行为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所谓诽谤,是指捏造和散布某些虚假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应当指出的是,侮辱和诽谤可能是公开的,也可能是不公开的。公开的侮辱和诽谤并不要求范围很大,即使当着一个人的面,对另一公民进行侮辱和诽谤,也属于公开侵犯他人名誉权;不公开的侮辱和诽谤包括在给他人的信件中对该人进行辱骂、诽谤,或者在无第三人在场时对他人进行侮辱。如向他人身上泼粪便、用录音机播放叫骂声等。这种侮辱不一定在社会上造成公开影响,但侵害了公民的人格尊严,因此也构成了对公民名誉权的侵害。


(三)在主观过错上,侵害人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


在一般情况下,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只能是故意,绝非过失。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新闻报道失实或履行职务的疏忽,也可能造成他人名誉权的损害。如报刊、杂志因审查不严,刊登、发表或转载有损他人名誉的文章,并不能因为是过失而免除其民事责任。


(四)在客观上,具有非法侵害他人名誉权的事实。


所谓名誉侵权的事实,是指侵害人从事了法律所禁止的有损他人人格、名誉的行为,而给被害人带来了名誉方面的损害。有一种观点认为,只要客观事实存在,陈述真实,就不构成名誉侵权。


(五)在后果上,对被侵害人的名誉造成较严重的损害。


所谓造成损害,是指由于侵害名誉权行为的发生,使被侵害公民感觉到一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或心理负担,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遭受创伤。之所以强调较严重的损害,是因为侵害名誉权行为所造成后果的程度,是民事侵权行为与一般不道德行为、行政违法行为以及刑事犯罪行为相区别的一个重要客观标准。


在对他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的认定时,可以从上述的五方面进行入手分析。要是一个行为同时满足了上述五方面的条件,则我们就可以判定该行为构成名誉权侵权。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深圳律师网的在线律师,我们会根据你的实际问题为您做出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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