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站式法律咨询服务平台法议网欢迎您!
咨询热线

137-5100-6692

法律知识
名誉权纠纷
在线法律咨询
将会有专业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首页 / 人格权纠纷 / 人格权纠纷 / 名誉权纠纷
推荐律师
首席推荐律师-张磊

13751006692

立即咨询
关注排行榜
律师信息
姓名: 张磊
职务: 专职律师
手机: 13751006692
证号: 14403201110047316
律所: 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

侵犯名誉权的行政处罚有哪些种类
名誉权纠纷 1084 时间:2020-12-18


  在日常生活中,对于明星而言,可能侵犯名誉权的事情时有发生。名誉,是指人们对于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种。这些被维护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下面深圳律师网就侵犯名誉权的行政处罚有哪些种类这个问题给大家介绍一下相关内容。


  侵犯名誉权的行政处罚有哪些种类呢?下面深圳律师网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相关内容,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定的帮助。


  一、侵害名誉权的处罚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赔偿损失;


  (八)支付违约金;


  (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由此我们可知=侵害名誉权的处罚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以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如果侵权人拒不执行可以


  1.由人民法院在相关报刊上予以公告,所支付费用有侵权人承担


  2.人民法院给予罚款、拘留等处罚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财产部分


  4.给付延迟履行金


  二、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方式有哪些


  1.侮辱行为


  侮辱,是指故意以暴力、语言、文字、漫画等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的表现形式有:(1)以口头语言或动作(非暴力)侮辱他人。(2)以暴力的方式侮辱他人。(3)以书面语言的形式侮辱他人。


  2.诽谤行为


  诽谤,是指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地散布虚假事实,贬损他人名誉的行为。所谓“故意”,是指散布虚假事实的行为人明知所散布的事实是虚构的,不存在的,但因可以达到贬损他人名誉而仍然散布的行为;所谓“过失”,是指散布虚假事实的行为人不知所散布的事实是虚假的,但因可以达到攻击目的而贬损他人名誉或因好奇而散布、传播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不是虚假的,散布这些事实涉及隐私,其目的是为了贬损其名誉的,亦可因泄漏个人隐私贬损他人名誉而承担侵权责任。


  诽谤的表现形式有:(1)语言诽谤。如通过口头语言将捏造的事实加以散布,致他人的名誉受损。(2)文字、漫画诽谤。如通过撰写文章或绘制漫画,捏造事实并加以散布,致他人的名誉受损。


  3.新闻报道严重失实?


  新闻报道失实,是指新闻报道与事实真相不符的情形。如果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损,则应视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但考虑到新闻的时效性,新闻报道存在一些差错也在所难免,故新闻报道中出现一般性的失实,可不作侵害名誉权处理。只有在新闻报道中严重失实并致他人名誉受损时,才视为侵害名誉权的行为。


  4.评论严重不当?


  评论严重不当,是指对某人或某事的评论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的情形。评论严重不当,且致他人名誉受损时,应认定为侵害名誉权。但基于言论自由的理念,对评论予以苛责也不合适。因此,如果评论仅仅是用语不当或遣词造句不确切,且无故意或过失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和用语时,不能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以上就是深圳律师网给大家介绍的侵犯名誉权的行政处罚有哪些种类的相关内容。侵犯名誉权的处罚方式有十种,上文已经详细的给大家做出了说明,同时还给大家介绍了侵犯名誉权的方式行为,希望大家看完以后有所收获。


网站声明:深圳张磊律师网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删除。

2020

12/18

顶部

  • 简单便捷

    足不出户咨询律师

  • 金牌服务

    一对一专属顾问7*24小时金牌服务

  • 信息保密

    个人信息安全有保障

  • 电话咨询

    快速通话,高效解答

  • 热线:137-5100-6692(微信同号)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Copyright © 2020 深圳市法商法务咨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粤ICP备2020092935号

    粤公网安备 44030602005839号

    分享-微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