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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共有所有权的范围
20O7年10月1日正式实行的《物权法》第一次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有了规定。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业主对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所有权以及因共同关系所生的成员权所组成的特别所有权。
广大业主最关心的问题是共有所有权,根据《物权法》第73、74条、第79条的规定,共有所有权的范围有:
1、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2、建筑物区划内的绿地,城镇公共绿地、明示个人所有的除外;
3、建筑区划内的物业服务用房;
4、占用业主共用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5、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基金;
且区分共有所有权的标的物不得请求分割,区分所有权在伴随专有所有权的转让而转让时,其他区分所有权人并无优先购买权。
此外,根据《物权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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