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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推荐律师-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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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姓名: 张磊
职务: 专职律师
手机: 13751006692
证号: 14403201110047316
律所: 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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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基金份额质权纠纷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基金份额质权纠纷 690 时间:2021-12-13


  核心内容:法律将因质权产生的纠纷列为担保物权纠纷下的第三级案由。同时,又按照质权标的的不同,将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纠纷分别列为第四级案由。从法律规定来看,质权主要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并无其他质权形态,所以因质权发生的纠纷依其具体情形,可以直接适用第四级案由,第三级案由基本上没有适用的可能。


  质权作为重要的担保物权,在现代经济生活中处于重要的地位。因此,《规定》将因质权产生的纠纷列为担保物权纠纷下的第三级案由。同时,又按照质权标的的不同,将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纠纷分别列为第四级案由。从法律规定来看,质权主要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并无其他质权形态,所以因质权发生的纠纷依其具体情形,可以直接适用第四级案由,第三级案由基本上没有适用的可能:


  适用本案由还应当注意:


  第一,区分质押合同与质权的关系。对于质押合同纠纷,应适用合同纠纷案由对于因质权产生的纠纷适用质权纠纷案由。质权的成立除有当事人签订的质押合同外,还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为动产交付或者权利之登记。


  第二,注意质权法律规范的适用。除《物权法》外,《民法通则》、《担保法》也都有质权方面的规定,与《物权法》规定不冲突的,仍然应当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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