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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朋友都不知道的是,像基金、股票这类流通金融证券是有价值的,因此也能作为质押标的设立质权,但由于其价值伴随股市环境波动,必要时需要出售。那么基金份额质权、股权质权转让的条件有哪些呢?接下来就由深圳律师网为大家进行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很多朋友都不知道的是,像基金、股票这类流通金融证券是有价值的,因此也能作为质押标的设立质权,但由于其价值伴随股市环境波动,必要时需要出售。那么基金份额质权、股权质权转让的条件有哪些呢?接下来就由深圳律师网为大家进行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基金份额质权、股权质权转让的条件有哪些
一、基金份额质权、股权质权转让的条件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二、权利质权的范围与特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质权的特点如下:
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质权也具有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和物上请求权。质权独有的特征是:
(1)质权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和权利,而不能是不动产。
(2)质权是以债权人占有质物为要件的担保物权。质权以出质人移交质押的财产占有为成立要件,也以债权人占有质押财产为存续要件,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质押是指为了担保债权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所占有的动产或权利优先受偿的权利。
三、权利质权的性质
关于权利质权的性质,主要有权利让与说和权利出质说两种观点:
1、权利让与说
权利让与说认为,原来质权的标的限于有体物,而所谓质权本仅指物上质,权利之上不可以设立质权。权利质权实际上是以担保为目的,而为权利的让与。尤其是债权质,质权人有直接收取质权标的债权的权能;如果不把债权的出质看作是债权的让与,则无法说明其理由。
2、权利出质说
权利出质说又称权利标的说。此说认为,权利质权与物上质权在本质上并无差别,所不同的只是其标的而已:物上质权以物为标的,而权利质权以权利为标的。权利人让与有交换价值的权利,与让与有交换价值的物,应依同一的理由,权利可以是交易上的标的。至于设定一般权利质权须依权利让与的规定,以及债权及其质权人可以直接收取质权标的债权,只不过是为了方便而已,不能直接视之为权利让与。出质的权利仍然属于出质人,质权人取得的是与出质权利不同的权利即质权。因此,权利质权性质上应是以权利为标的而设定的质权。此说为通说。
以上就是由找深圳律师网整理收集的关于基金份额质权、股权质权转让的条件有哪些的信息,由上可知,以基金份额、股权等出质,是不得转让的,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找深圳律师网的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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