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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姓名: 张磊
职务: 专职律师
手机: 13751006692
证号: 14403201110047316
律所: 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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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怎么解决?
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 1041 时间:2021-04-21

导读:房屋赠与合同范本要写赠与人:受赠人:赠与人与受赠人关系:第一条:赠与目的第二条:受赠人的权利第三条:赠与的撤销第四条:合同的变更第五条:合同的转让。

当赠与合同是在一定条件之下的,我们应该怎么做呢?什么是附义务赠与合同呢?出现了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的情况下,我们应该如何处理呢?接下来,就由深圳律师网带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附义务赠与合同的相关信息吧。


一、什么是附义务赠与合同?


附义务赠与,也可称为附条件赠与或附义务赠与合同。是指赠与可以附义务,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的赠与行为。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二、附义务赠与与其他赠与的区别是什么?


1、附义务赠与与目的赠与的区别


所谓目的赠与,是指为实现一定目的、达到一定结果而为的赠与。目的赠与的赠与人不得向受赠人请求结果的实现,而只能于结果不实现时请求受赠人返还不当得利。如为结婚而赠与对方财物就属于目的赠与。而附义务赠与,当受赠人不履行义务时,赠与人可以请求受赠人履行义务,以求得结果的实现。


2、附义务赠与与附条件赠与的区别


所谓附条件赠与,是指当事人对赠与行为设定一定的条件,把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赠与行为的效力发生或消灭的前提。在附条件的赠与中,条件的成就与否关系到赠与合同的效力。当条件尚未成就时,赠与的权利义务虽已确定,但效力却处于未定状态。而附义务赠与中所附的义务,与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无关,不能因为附义务而延缓或解除赠与的效力。


3、附义务赠与与附期限赠与的区别


所谓附期限赠与,是指当事人为赠与行为设定一定的期限,把期限的到来作为赠与行为的效力发生或者消灭的前提。在附期限的赠与中,期限的到来与否关系到赠与合同的效力。当期限尚未到来时,赠与合同虽已成立,但效力却处于停止状态。而附义务赠与中所附的义务,除违反法律规定或公序良俗外,并不影响赠与合同的效力,赠与人不能因为受赠人未履行所附义务而对合同的效力进行抗辩。


三、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该如何处理?


通常情况下,赠与合同是一种单务无偿合同,受赠人在取得受赠财产的所有权时不需要付出任何代价,赠与人对于受赠人负无偿给予财产的义务,受赠人不负担义务。但赠与合同的单务性也有例外,《合同法》第190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赠与所有附负担义务与赠与人所付的给付义务不具有对价关系。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的,赠与合依法同效力溯及地的消失,双方权利义务回复到未订立赠与合同之前的状态。作为社会公益捐款的受益人,依法对捐款享有受益的权利,但如果该捐款是附条件或附义务的捐款,则受赠人在享有捐款受益权的同时,不得违反捐款人为捐款所设定的合理条件或义务。否则,赠与人可行使撤销权。


综上所诉,附义务赠与合同是一个有条件的赠与合同。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的赠与行为。如果受赠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则赠与人可以行驶撤销权。为了避免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小编建议大家在享受赠与的权利之时,也能履行相关的义务,减少法律纠纷问题。如果出现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的问题,张磊律师建议大家能够咨询相关法律人士,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深圳律师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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