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站式法律咨询服务平台法议网欢迎您!
咨询热线

137-5100-6692

法律知识
质押合同纠纷
在线法律咨询
将会有专业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首页 / 合同、准合同纠纷 / 合同纠纷 / 质押合同纠纷
推荐律师
首席推荐律师-张磊

13751006692

立即咨询
关注排行榜
律师信息
姓名: 张磊
职务: 专职律师
手机: 13751006692
证号: 14403201110047316
律所: 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

权利质押合同标的有哪些?
质押合同纠纷 647 时间:2021-04-25

导读:权利质押合同标的有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以及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权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权利质押合同标的不同,生效时间也不相同。

一、权利质押合同标的有哪些?


权利质押合同因标的的不同,生效时间也不相同。


①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②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债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③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权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上述权利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二、质权人和出质人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1)质权人的权利义务


①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人有权留置权利凭证。


②除质押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权利凭证未交付质权人外,在出质的权利产生利息等法定孳息时,质权人有权收取该孳息,用以充抵担保的债权。


③在经出质人同意的情况下,质权人可以将作为质物的权利向其债权人再设定新质权。


④质权人就出质的债券或权利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卓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⑤在作为质物的权利的价值有明显减少可能,并足以危害质权人的权利时,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变卖该权利。


⑥在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质权人有实现质权的权利。在以证券债权作为质物的场合,证券债权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证券债权的清偿期后于质权人的债权的清偿期时,质权人有权拍卖出质的证券,以所获价款优先受偿。以股份或股票出质的,在实行质权时可采取拍卖、变卖股份、股票的方式,质权人以价款优先受偿。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时,质权人也可采用拍卖、变卖的方式,就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⑦质权人有妥善保全作为质物的权利的义务。质权人因保全不善致使作为质物的权利遭受损失时,应负赔偿责任。


(2)出质人的权利义务


在权利质押合同中,出质人对质物的处分权利受到限制。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转让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上述权利所得价款,应当向债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权利质押合同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就某项权利设定质押事宜经协商一致而达成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权利质押合同的生效应当采用书面的形式,订立权利质押合同的主体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且意思表示真实,出质人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将权利证书交给质权人。


网站声明:深圳张磊律师网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删除。

2021

04/25

顶部

  • 简单便捷

    足不出户咨询律师

  • 金牌服务

    一对一专属顾问7*24小时金牌服务

  • 信息保密

    个人信息安全有保障

  • 电话咨询

    快速通话,高效解答

  • 热线:137-5100-6692(微信同号)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Copyright © 2020 深圳市法商法务咨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粤ICP备2020092935号

    粤公网安备 44030602005839号

    分享-微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