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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姓名: 张磊
职务: 专职律师
手机: 13751006692
证号: 14403201110047316
律所: 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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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纠纷如何解决诉讼难问题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815 时间:2021-09-16

网络侵权纠纷如何解决诉讼难问题


一个网络纠纷案件的审理,由于网络用户的不确定性,最难办的要数起诉难问题。最高院对此类案件进行规定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严格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下面深圳律师网就为您解决。

网络侵权纠纷如何解决诉讼难问题


针对网络侵权可能出现的起诉难问题,《规定》在两个方面作出规定:


深圳律师网


1、诉讼程序上,允许原告仅起诉网络用户或网络服务提供者。《规定》第3条规定:“原告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起诉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确原告起诉后,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和原告的请求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以方便原告起诉。


《规定》第4条规定:“原告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涉嫌侵权的信息系网络用户发布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请求及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向人民法院提供能够确定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信息。”


(2)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知道”侵权的认定问题。目前,互联网行业已经进入了内容、社区和商务高度结合的形态。在这种背景下,如何认定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知道”,需要更加慎重。如果司法裁判中认定的标准过严,会造成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责任过重,可能会使网络服务提供者自我审查过严,经营负担加大,进而影响合法信息的自由传播,不利于互联网的发展。如果司法裁判中的标准过宽,则会导致网络服务提供者怠于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放纵甚至主动实施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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