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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张磊
职务: 专职律师
手机: 13751006692
证号: 14403201110047316
律所: 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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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案件法律援助公益项目实施方案
死刑复核 1470 时间:2021-03-29

死刑复核案件法律援助公益项目

实施方案


2021年2月,《法律援助法(草案)》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根据草案第二十条规定,“死刑复核案件的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据此,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案件将纳入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


死刑复核程序是死刑案件的最后一道关口。将死刑复核案件纳入法律援助的范围,不仅有助于增强死刑复核程序的程序公平和公正,而且,律师的参与也将有助于提高死刑复核案件的办案质量、减少不必要的死刑立即执行。故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国家高度重视死刑复核程序的法律援助制度建设。2015年6月2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强调要“建立法律援助参与死刑复核案件办理工作机制”。2017年2月17日,司法部和财政部印发《关于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明确“发挥辩护律师在死刑复核程序中的作用。组织律师办理死刑复核法律援助案件,依法为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提供辩护服务。”


在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背景下,为持续推动法律援助律师参与死刑复核案件办理工作机制的建立与完善,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联合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等机构共同发起“死刑复核案件法律援助公益项目”。该项目旨在为死刑复核程序中无力聘请律师的被告人提供高质量、专业化的刑事法律援助服务,为建立适合死刑复核程序特点的法律援助制度积累第一手实践经验。


项目实施方案如下:


一、援助范围


对于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死刑复核案件,由项目实施方指派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为被告人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服务:

1. 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办理的死刑复核案件;

2. 被告人及其家属因经济困难无力自行聘请辩护律师参与死刑复核程序;

3. 案件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存在问题,具有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条件及可能。


二、申请方式


被告人及其家属可以选择以下方式提出援助申请:


1.通过辩护律师提交书面申请(附件A);

2.一审或者二审程序中曾接受过法律援助的被告人及其家属,可以通过原提供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中心提交书面申请(附件B)。


辩护律师或者法律援助中心认为某死刑案件存在明显问题的,也可以主动通过书面形式予以申请。


三、申请材料


提出援助申请时,除提交书面申请外,还应同时提供该案件的起诉书、一审判决书、二审判决书或者裁定书、一审辩护意见、二审辩护意见等案卷材料。


四、援助流程:


(一)审查决定


1. 项目组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对案件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予以援助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2. 项目组进行案件审查所依据的材料,主要是申请人提供的案卷材料。必要时,项目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供案件证据材料。


(二)工作开展


1.选定律师。项目组向被告人家属推荐辩护律师,由被告人家属选定后办理相关委托手续。


2.开展辩护。选定的辩护律师及时联系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刑事审判庭,递交代理手续,查阅、复制案卷材料。辩护律师应当会见被告人,必要时可以约见被告人的近亲属及其他人了解案件情况。根据需要,辩护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相关证据或者自行调查取证。辩护律师应当约见承办法官当面陈述辩护意见,并向合议庭提交书面辩护意见。


3.费用承担。纳入援助的案件,项目组不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辩护律师办理援助案件的相关费用,全部由项目组承担。


4.支持保障。项目组为辩护律师提供专业支持,根据办案需要协助辩护律师组织专家咨询论证、重新鉴定等。但项目组和辩护律师均不能承诺案件办理结果。


5. 监督管理。项目组对辩护律师办理死刑复核案件进行全流程监督与管理,确保办案质量。结案后,项目组将对辩护律师、被告人家属等进行回访,听取各方的意见和建议。


五、起止时间


2021年3月—2022年3月,为期一年。


六、联系方式


联 系 人:张老师

联系电话:010-58902957  

联系邮箱:nila@cupl.edu.cn (请标注:“死刑复核法律援助”)


附件A:

图片

附件B:

图片

    备注:点击文末左下角的“阅读原文”,可下载附件A与附件B,文件提取码为“0327”。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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