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站式法律咨询服务平台法议网欢迎您!
咨询热线

137-5100-6692

刑事诉讼
在线法律咨询
将会有专业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首页 / 刑事诉讼 / 刑事二审 / 死刑复核
推荐律师
首席推荐律师-张磊

13751006692

立即咨询
律师信息
姓名: 张磊
职务: 专职律师
手机: 13751006692
证号: 14403201110047316
律所: 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进一步贯彻落实无罪推定  原则的若干意见
死刑复核 2320 时间:2021-05-07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进一步贯彻落实无罪推定

  原则的若干意见

  为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结合我省刑事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第二条 检察机关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并承担指控被告人有罪及罪行轻重的证明责任。

  第三条 被告人有证明自己无罪的权利,但不负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不能因为被告人不能证明自己无罪而认定其有罪。

  第四条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要树立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理念,既要依法惩治犯罪,又要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既要注意收集、审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也要注意收集、审查证明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

  第五条 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每一个事实的认定都应当有相应的证据证明。

  第六条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必须严格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裁判原则。

  第七条 认定被告人有罪,必须坚持法定证明标准,排除一切合理怀疑。

  第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尊重和依法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等诉讼权利,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为被告人行使诉讼权利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九条 一切证明材料都没有预定的确实性和证明力,都毫无例外地要作为审查对象。

  第十条 一切证明材料都要通过对全案证据进行充分比较分析,通过案中业已查证属实的证据来查证和印证。

  第十一条 为案人员要从证据的来源和形式方面审查和判断证据,着重审查:

  (1)有关人员是否因不良动机提供虚假证据;

  (2)有关人员是否因生理、心理、认识、记忆、表达等原因,提供了不实的证据;

  (3)是否因客观方面的原因而影响证据的确实性;

  (4)是否因司法人员或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收集、固定、保管证据方法的不科学、不慎重或不合法等原因,影响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5)证据来源是否具有合法性和可信性;

  (6)查证和质证证据是否具备法定的形式。

  第十二条 从证据内容方面审查和判断证据,着重审查:

  (1)证据的内容是否明确、详细、具体,而不含糊、笼统;

  (2)证据的内容是否合理、有无矛盾;

  (3)证据的内容与案件是否有关,有何关联。

  第十三条 通过比较分析证据本身、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有无矛盾,审查和判断证据是否属实。

  第十四条 经依法确认系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十五条 案件在构成犯罪问题上并无疑问,只是在罪轻、罪重问题上存疑的,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按轻罪处理。

  第十六条 认定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特别是影响定罪的关键证据存在疑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得出唯一结论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第十七条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网站声明:深圳张磊律师网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删除。
关键词:
相关阅读 更多
  • 简述死刑复核程序的特点
      在我国依照法律有关规定,报请复核应当按照法院的组织系统逐级上报,不得越级报核。而审判监督程序可以越级申诉。关于简述死刑复核程序的特点,接下来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解析这
    死刑复核 1373 时间:2020-09-26 查看更多
  • 死刑复核程序的期限是多久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是众多刑罚中最严厉的一种,属于极刑。死刑复核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查核准所遵循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那么,死刑复核程序的
    死刑复核 1768 时间:2020-09-26 查看更多

2021

05/07

顶部

  • 简单便捷

    足不出户咨询律师

  • 金牌服务

    一对一专属顾问7*24小时金牌服务

  • 信息保密

    个人信息安全有保障

  • 电话咨询

    快速通话,高效解答

  • 热线:137-5100-6692(微信同号)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Copyright © 2020 深圳市法商法务咨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粤ICP备2020092935号

    粤公网安备 44030602005839号

    分享-微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