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站式法律咨询服务平台法议网欢迎您!
咨询热线

137-5100-6692

法律知识
埋藏物返还纠纷
在线法律咨询
将会有专业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首页 / 物权纠纷 / 所有权纠纷 / 埋藏物返还纠纷
推荐律师
首席推荐律师-张磊

13751006692

立即咨询
关注排行榜
律师信息
姓名: 张磊
职务: 专职律师
手机: 13751006692
证号: 14403201110047316
律所: 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

​埋藏物返还纠纷的法律适用
埋藏物返还纠纷 800 时间:2021-12-06


  处理埋藏物返还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通则》第79条,《物权法》第114条,《文物保护法》第5条、第31条、第32条的规定。


  1、《民法通则》


  第七十九条 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


  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2、《物权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文物保护法》


  第五条 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 古建筑和传世文物, 其所有权受国家法律的保护。文物的所有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保护管理文物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贪污或者盗窃国家文物的;


  (二)盗运珍贵文物出口或者进行文物投机倒把活动情节严重的;


  (三)故意破坏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名胜古迹的;


  (四)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情节严重的。


  私自挖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以盗窃论处。


  将私人收藏的珍贵文物私自卖给外国人的,以盗运珍贵文物出口论处。


  文物工作人员对所管理的文物监守自盗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三十二条 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文物的复制、拓印、 拍摄等管理办法由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网站声明:深圳张磊律师网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删除。

2021

12/06

顶部

  • 简单便捷

    足不出户咨询律师

  • 金牌服务

    一对一专属顾问7*24小时金牌服务

  • 信息保密

    个人信息安全有保障

  • 电话咨询

    快速通话,高效解答

  • 热线:137-5100-6692(微信同号)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Copyright © 2020 深圳市法商法务咨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粤ICP备2020092935号

    粤公网安备 44030602005839号

    分享-微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