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埋藏物和隐藏和都是属于物权法中的埋藏物,埋藏物和隐藏物往往是所有人不明确的物品,埋藏物一般是埋藏在地下的物品,通常具有一定的价值,那么埋藏物隐藏物的所有权规定是什么,怎么去认定?下面由深圳律师网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埋藏物隐藏物的所有权规定是什么,怎么去认定
根据《民法通则》第79条和《物权法》第114条的规定,隐藏物与埋藏物有同一法律地位。所谓隐藏物,是指放置于隐蔽的场所,不易被发现的物。如天花板上搁置的物、屏风中夹带的物,都是隐藏物。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与隐藏物的归属,根据该条的规定,归国家所有。但这并不是说埋藏物或隐藏物一经发现,都毫无例外的归国家所有。有埋藏物或隐藏无被发现后,如果埋藏物或者隐藏该物的人或者其继承人能够证明其合法的所有权或者其继承权时,应当将发现的埋藏物或者隐藏物交还给埋藏或者隐藏该物的人或者其继承人,以保护合法财产权利。只有确实查证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的所有人不明时,才归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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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人,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关于拾得人的义务和权利
1.拾得人的义务。
(1)返还遗失物义务。即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对权利人负有返还义务。
(2)通知义务。即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遗失物。
(3)送交义务。即拾得人若不愿履行通知义务,则应当将遗失物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4)保管义务。即拾得人在将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
2.拾得人的权利。
(1)费用偿还请求权。即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拾得人有权请求权利人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2)意定报酬请求权。即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拾得人有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报酬给付义务。
(3)拾得人的遗失物留置权。即权利人支付必要费用和意定报酬的义务与拾得人返还遗失物的义务应当同时履行,若权利人不支付必要费用和报酬,拾得人有权留置遗失物。
三、遗失物亦可适用善意取得
1、让与人对于转让标的物应当是无处分权。转让人无处分权包括两种情形:让与人对标的物无所有权和让与人对标的物无法律上处分权。让与人原本有处分权但嗣后因某种原因丧失处分权的,亦可发生善意取得。
2、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确定受让人是否具有善意,在一般条件下,应考虑当事人从事交易时的客观情况,如果根据受让标的性质、有偿或无偿、价格的高低、让与人的状况以及受让人的经验等因素判断可以知道转让人无权转让,则不能认为受让人具有善意。
3、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受让人取得财产必须是通过买卖、互易、债务清偿、出资等有偿方式,以合理的价格,而非明显低于市场同类物的价格而取得。依一般交易成经验或生活经验,受让人受让财产应当注意财产的来源并支付相应的价格。对于让与人无偿让与标的物,理应引起受让人疑问。如是受让人并未疑问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受让标的物,则表明受让人的善意有问题。
4、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受让的标的物,如果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属于应当进行登记的财产的,应当依法定程序进行登记;如果是不需要登记的财产,则该财产已经交付给了受让人,受让人已经取得该财产的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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