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埋藏物返还纠纷适用法律、法规
埋藏物是指埋藏于水、土之中,不易从外部发现且所有人不明的动产物品。埋藏物通常是指权利人不明的物品,但并非都属于无主财产。埋藏物被他人发现的,发现人并不能取得埋藏物的所有权。如果埋藏物是有主财产的,则埋藏物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发现人返还埋藏物。如果埋藏物是无主财产的,则应当收归国家所有。埋藏物属于文物的,归国家所有。埋藏物返还纠纷即指埋藏物的权利人请求发现埋藏物的人或者其他占有埋藏物的人返还埋藏物的纠纷。【适用法律、法规】
处理埋藏物返还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通则》第79条,《物权法》第114条,《文物保护法》第5条、第31条、第32条的规定。
1、《民法通则》
第七十九条 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
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2、《物权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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