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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酒驾案件血样提取及酒精含量检测流程标准 辩点就在其中
危险驾驶罪 4961 时间:2021-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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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由蚂蚁刑辩团队主任张志华律师所辩护的王某危险驾驶案开庭。庭前,辩护人向法院提交了辩护意见,辩护人认为现有的证据无法确认本案的驾驶人就是被告人,检方提供的证据明显不足,辩护人对本案做无罪辩护。

在提前没有任何庭前告知的情况下,检察院在庭审中要求本案的办案民警作为证人出庭,法院同意了检方的申请。面对检察院的突袭,张志华律师从血样提取和酒精检验流程入手,送检时间、送检民警数量、血样保存环境、血样领取人身份等多个角度对证人发问。结果,证人的回答暴露出了大量的程序违规、违法的情况,检方不仅没有达到指控犯罪的目的,反而使得被告人无罪的形势更加明朗。法院宣布休庭,择日继续审理。

自2011年酒驾入刑以来,酒驾、醉驾案件成为刑事律师新的业务板块。但面对此类案件,许多辩护人往往感觉辩护空间不大,交警出具的血液检验报告仿佛是一到难以逾越的鸿沟,使得辩护人难以找到有效的辩护方向。实际上,法律对酒驾案件血样提取及酒精含量检测流程有着详细又严格的规定和标准。检验程序一旦违反了规定和标准,就意味着程序违法,检验报告自然就变得无效,检方的指控就会不攻自破。

本期《每日一解》就为大家详解血液提取与检验的详细流程,并对其中易出问题、易成辩点的部分详细提示。

首先看国标——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

GB19522-2010

5.3  血液酒精含量检验

5.3.1  对需要检验血液中酒精含量的,应及时抽取血样。抽取血样应由专业人员按要求进行,不应采用醇类药品对皮肤进行消毒;抽出血样中应添加抗凝剂,防止血液凝固;装血样的容器应洁净、干燥,按检验规范封装,低温保存,及时送检。检验结果应当出具书面报告。

可以看出,国标对此方面的规定是比较笼统的,比如“防止血液凝固”,那么凝固率达到多少就不能再使用该血样?再比如“低温保存”,具体温度又是多少?但在江苏省的相关规定中,这些方面均有着细致的标准——

江苏省驾驶人血样提取及酒精含量检测工作规范(试行)

苏公交(2012)32号













再看其他规定和指导意见——

2011年《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公交管[2011]190号)第五条规定:规范血样提取送检。交通民警对当事人血样提取过程应当全程监控,保证收集证据合法、有效。提取的血样要当场登记封装,并立即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经公安机关认可的其他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机构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因特殊原因不能立即送检的,应当按照规范低温保存,经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在3日内送检。

在2013年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在查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时,对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和抽取血样过程应当制作记录;有条件的,应当拍照、录音或者录像;有证人的,应当收集证人证言。

总结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可以从以下环节入手,审查血液检验报告的合法性:

第一,血液提取环节。

1、是否有两名以上的民警进行监护;

2、学样采集是否是在当地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采集人员是否是医生或法医;

3、是否使用了醇类药品对皮肤进行消毒;

4、是否使用一次性抗凝管收集血样;

5、取样几份,每份是否达到3ml,是否达到容器的60%;

6、当场是否拍照摄像,影像资料是否显示实时时间;

7、民警是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内容;

8、办案部门是否盖章,民警是否签名或盖章;

9、当事人有无异议并签名。

第二,血液储存环节的审查。

1、血样是否立即送检,未立即送检的是否储存于0-4℃环境下;

2、血样是否有凝结,凝结是否达到总容积20%以上;

3、血样的编号等特征是否清楚,是否具有同一性;

4、B样是否放于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证物室冰箱储存;

5、如果将血样交给办案部门存储,那么办案部门血液存放点是否通过专业部门的合格验收、是否具有保存条件等。

第三,送检环节的审查。

1、由几名民警进行送检;

2、是否有《鉴定委托书》,《鉴定委托书》上的签字盖章是否符合要求;

3、送检血液的编号与之前提取、储存环节的血液编号是否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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