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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尊敬的检察官:
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周某某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其涉嫌危险驾驶罪一审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约见了被告人,查阅了所有案卷,对案件有了比较祥细的了解,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及法律规定提出以下法律意见,希望能够采纳:
一、贵院指控被告人周某某构成危险驾驶罪,证据不足,应对被告人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 《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第六条规定: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
又根据《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规定 【抽血程序】抽取血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由不少于两名交通警察将当事人带到医疗机构或者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由上述机构派出人员抽血,并对抽血过程全程监督。(二)抽取血样应由专业人员按要求进行,交通警察应告知抽血人员抽取两份血样,且不应采用醇类药品对皮肤进行消毒。抽取的血样中应添加抗凝剂,分别使用洁净、干燥的容器封装,并注明被抽血人姓名、抽血时间,分别装入纸质口袋密封,一份备案,一份送检。密封袋应注明被抽血人姓名、抽取时间、血样用途,由被抽血人签名、交通警察和抽血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被抽血人或抽血人员拒绝签名、盖章的,交通警察应当注明。
在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接受呼气酒精检测的过程,同时,公安制作的《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笔录》只有民警李某签字,无法反映执勤当时有民警吴宇光某某,无法证实事发当时的客观情况。根据上述规定,在对被告人抽血进行酒精检测时,公安机关应告知医务人员抽取两份血样,且不应采用醇类药品对皮肤进行消毒。抽取的血样中应添加抗凝剂,分别使用洁净、干燥的容器封装,并注明被抽血人姓名、抽血时间,分别装入纸质口袋密封,一份备案,一份送检。再根据《江苏省驾驶人血样提取及酒精含量检测工作规范试行》第十条规定,在抽取血液时应采用真空抗凝管,抽取AB管,每管不少于3ML,且不少于盛装送检血样标注试管容积的60%。显然,再本案中公安机关在对被告人取证时,未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只抽取了1ML血样。该血样未能达到上述规定的标准,且抽取血样时的情况也无法证实,公安办案程序存在严重违法,故血样提取登记表及苏州大学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不能作为认定本案被告人构成危险驾驶罪的事实依据。
2、虽然,本案还存在其他证人证言等证据,但该类证据均不足以证实被告人达到醉驾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亦规定:···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而在本案中,被告人不存在脱逃行为,故呼气酒气含量检测的结果也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本案已多次退回公安补充侦查,目前证据仍然不足。根据《刑事诉讼法》171条第4款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二、退一万步讲,如果贵院认为被告人构成犯罪,证据充分;那么,被告人存在以下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周某某存在自首行为,事发后当事人报警,周某某并未逃离现场,等待交警处理,且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事实。根据《江苏省高院、检察院、公安厅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案件的座谈会纪要》第9条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主动报警或委托他人报警,未离开现场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构成自首。行为人已经知道他人报警而主动停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可以以自首论。
2、被告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被告人在案发后如实供述有关行为,积极认罪、悔罪态度明确,同时也深刻地总结自己的过错,决心改过自新,重新做人,今后决不做对社会不利的事情。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及司法解释有关规定,被告人存在坦白、认罪、悔罪情节,依法应对其进行从轻处罚。
3、被告人周某某犯罪行为主观恶意不深,行为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发生事故后积极赔偿并获得了对方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从被告人有关口供及证人证言可以看出,虽然,当晚喝了酒,但并未立即开车,而是在公司呆了许久后确定自己比较清醒,深夜人少才驾驶的车辆,公共环境人、财物面临危险因素已极少,所以,危害性很少,主观恶性不深。现场呼气的酒精浓度也不高。虽然发生了小事故,但已处理完毕,积极赔偿且获得了受害人的谅解。
4、被告周某某属于初犯,偶犯,无前科。被告人一贯遵纪守法,有稳定的职业和一定的社会地位,之前没有任何的违法犯罪记录和前科,今次属于初次犯罪,偶犯,可从轻处罚。
三、请求贵院考虑被告人的家庭情况及个人工作情况,对其作出判处缓刑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现任公司大型基础设施项目负责人,若法院对其判处实刑,将其关押,该职位无人可以代替开展工作,公司可能由此遭受损失,甚至被公司开除。事发后,被告周某某深深的忏悔,深感自责和内疚,意识到自己喝酒驾车的行为不仅给社会和他人的生命和财产造成了威胁,也给自己和家人带来灾难。鉴于以上理由,恳请贵院考虑本案的具体情况,对被告从轻量刑,建议缓刑。
此致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
辩护人:
2018年3月8日
2021
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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