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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定罪核心是血液乙醇含量鉴定意见[1],在办案实务中如何透过鉴定意见,对血液鉴定程序进行有效的审查,对辩护律师来说当属重中之重。根据江苏省公安厅交通巡逻警察总队《江苏省驾驶人血样提取及酒精含量检测工作规范(试行)》苏公交【2012】32号文的相关规定,血液鉴定的程序性问题主要体现在抽血、流转、检验三个环节,核心问题应聚焦在合法性审查:
一、审查《鉴定意见》中检材的合法性 (一)血液提取环节 1、是否有两名以上的民警全程进行监督; 2、血样采集是否是在当地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采集人员是否是医护人员或法医; 3、是否使用了醇类或挥发性有机药品对皮肤进行消毒; 4、是否使用一次性真空抗凝管收集血样; 5、取样是否两份,每份是否达到3ml,是否达到盛装送检血样标准试管容积的60%,管壁上是否注明被抽血人姓名、抽血时间; 6、抽血时,是否当场拍照或摄像,影像资料是否显示实时时间; 7、民警是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内容; 8、血样是否现场分别装入密封袋,密封袋封装时是否注明被抽血人姓名、血样提取登记号、抽取时间、血样用途,密封袋封口处是否有被抽血人、民警和抽血人员签名 9、血样提取登记表是否有被抽血人、民警和抽血人员签名 (二)血液储存环节 1、血样是否立即送检,未立即送检的是否履行了相应手续,并储存于0-4℃环境下; 2、血样是否有凝结,凝结是否达到总容积20%以上; 3、血样的编号等特征是否清楚,是否具有同一性; 4、B样是否放于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证物室冰箱储存保管,是否按要求填写《检材登记簿》备查; 5、如果将血样交给办案部门存储,那么办案部门血液存放点是否通过专业部门的合格验收、是否具有保存条件等。 (三)血液送检环节 1、由几名民警进行送检; 2、是否有《鉴定委托书》,《鉴定委托书》上的签字盖章是否符合要求; 3、送检血液与之前提取、储存血样的容积是否一致,编号是否同一。 二、审查《鉴定意见》鉴定方法的合法性 1、《鉴定委托书》的委托事项与《鉴定意见》的鉴定范围是否一致; 2、鉴定人员是否具有鉴定资质、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3、鉴定人员的学历、工作时间等,是否具备鉴定的能力 4、鉴定标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脚注: [1] 江苏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案件的座谈会纪要(2013年)中六、11.12.条款规定,认定醉驾行为,应当严格把握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判断行为人的醉驾行为是否已经或者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以认定其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行为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是反映危险驾驶罪犯罪程度的主要因素,其驾驶的车辆种类、行驶的道路种类、行驶的路程、实际损害后果也是重要因素。同时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认罪悔罪态度、曾经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的情况以及其他交通违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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