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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字号】 国办发[1996]33号
【发布日期】 1996.08.05 【实施日期】 1996.08.0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公开发行
【全文】 【法宝引证码】 CLI.2.16260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立即停止利用发行会员证进行非法集贸等活动的通知
(国办发〔1996〕33号 一九九六年八月五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最近,一些地方和企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的有关规定,利用发行会员证(包括席位证、优惠卡等)进行非法集资,并从事炒买炒卖活动,个别地区还设立了会员证交易所,模仿国内证券交易所的管理办法,为会员证提供上市交易服务。会员证不是资本市场上的有价证券,利用发行会员证进行非法集资、炒买炒卖以至上市交易的行为,严重背离了发行会员证的本来目的,干扰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妨碍了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为此,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会员证管理办法之前,一律暂停各种形式会员证的发行和交易活动。
二、禁止设立会员证交易所,已设立的会员证交易所必须立即停止业务活动。
三、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全面了解会员证的发行和交易情况,制定统一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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