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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踪人在宣告失踪后,为解决其之前的财产管理、债权债务、赡养、抚养费用等问题,法院会指定财产代管人在失踪人宣告失踪期间代为管理其财产。那么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如何指定呢?以下由找深圳律师网为您解答。
失踪人在宣告失踪后,为解决其之前的财产管理、债权债务、赡养、抚养费用等问题,法院会指定财产代管人在失踪人宣告失踪期间代为管理其财产。那么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如何指定呢?以下由找深圳律师为您解答。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如何指定
一、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如何指定
失踪人的财产应当根据有利于保护失踪人财产的原则指定,一般由他的配偶 、父母 、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如果没有上述代管人,或者他们无能力作代管人,或者不宜作代管人的,法院可以指定其他公民或者有关组织为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失踪的,其监护人即为财产代管人。
二、财产代管人应当履行什么义务
1、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保护失踪人的财产不受侵害。财产代管人必须认真履行代管义务,管理好失踪人的财产,正确行使代管权。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对易于变质的失踪人的财产采取变价处分,保存价金;防止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毁损失踪人财物;对侵害失踪人财产的行为,代管人可以基于此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2、清偿失踪人的债务,并追索其债权,依法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应支付的费用。失踪人所欠的税费、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失踪人应支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和因代管财产产生的管理费等必要的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债权人要求失踪人清偿债务、赔偿损失的,可以直接向代管人请求,代管人拒绝支付的,可以将代管人列为被告提起诉讼。
三、财产代管人可以变更吗
代管人拒不履行代管职责,或者在代管期间丧失管理能力,无力履行代管职责,或利用代管之便侵犯失踪人的财产权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在查清事实后可依法作出变更失踪人财产代管的裁决。
四、民法典中有关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二条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以上就是由找深圳律师网整理收集的关于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如何指定的介绍。失踪人的财产应当根据有利于保护失踪人财产的原则指定,一般是在亲属朋友之间指定,如果不适合,也可以指定相关组织对外财产进行管理。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深圳律师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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